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理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勞社〔2000〕3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近年來,我省按照“先分流,后下崗;少進中心,快出中心;分類管理指導,確保基本生活”的原則,大力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為切實理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勞動關系,加快形成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促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促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要按照“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加快形成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基本目標是:從2000年起,國有企業全面依照《勞動法》和有關法規、規章處理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國有企業減員要與減員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減員職工不再進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和安置再就業,而轉向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直接進人勞動力市場就業。對已進人中心的下崗職工,要繼續確保其基本生活費發放,并幫助他們盡快實現再就業。2002年底以前,在中心的下崗職工都要終止協議,解除勞動關系。
各地要把加快形成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問題,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一件大事來抓,切實加強領導。各級政府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這項工作。要按照本地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地區的工作方案和具體措施,認真組織實施。要加強宣傳教育,積極穩妥地推進。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與財政、經貿、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組織密切協作,共同配合,扎實工作,積極指導企業制訂具體的工作計劃和實施辦法,幫助他們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各種實際問題,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一)從今年1月1日起,國有企業新的減員不再安排下崗進中心,應依法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此前,符合進中心條件的人員,本人不愿進中心或進中心不愿簽協議的,企業也應依法與其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邊遠山區整體關閉的國有工礦企業及個別有特殊情況的國有企業富余職工,經地級以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可繼續安排進中心,但有關人員應與企業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2001年12月31日。協議要送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協議期滿,企業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二)已進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其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或興辦經濟實體的;
——承包土地,從事種植或養殖業的;
——在社會上連續從事有收入的各類工作達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3次無故不參加再就業培訓或不接受推薦就業的;
——接受“一三一”服務(即免費接受一次職業指導、三次職業介紹和一次就業培訓)后3個月內因職工個人原因仍未再就業的;
——在協議期滿前自愿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期滿的。
(三)企業不再辦理停薪留職和放長假(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除外)手續。對原已辦理停薪留職或放長假手續的要進行清理。屬于職工本人要求辦理的,要解除協議,同時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屬于企業要求職工辦理的,要解除協議,企業有崗位的應安排其上崗,無崗位的應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對脫產學習半年以上的人員,屬于企業委派的,要變更原勞動合同并簽訂培訓協議;屬于職工申請的,應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四)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國有企業職工,本人申請離崗退養的,企業可給予辦理離崗退養手續。
(五)對工作年限滿30年以上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經與企業協商同意,由企業為其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止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用,同時解除勞動關系,不再另付經濟補償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六)在理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勞動關系的同時,要注意做好有關銜接工作:
1、下崗職工在其他單位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工作,原企業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為職工辦理檔案、工資、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有關部門要督促新用人單位在招用30日內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繳交各項社會保險費,建立規范的勞動關系。
2、國有企業與下崗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的證明材料,并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符合條件的人員可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或按規定申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其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應與以后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如未再就業,也可以通過檔案掛靠或以個人名義等渠道參加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4、國有企業欠繳的下崗職工社會保險費,必須在與下崗職工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手續時按規定繳清。有關部門特別是原企業主管部門要共同配合做好社會保險費的追繳工作。
5、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可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事務代理機構辦理檔案掛靠等手續。如不再就業,或到非公有制單位就業,可委托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事務代理機構代為保管檔案、代辦社會保險及代理其他勞動和社會保險事務。符合享受社會保險條件的,由勞動事務代理機構為其代辦各項手續,享受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
6、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其在原企業合法租住的住房,可以繼續租用,租金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其在原企業自辦學校、幼兒園入學、入托的子女,可以繼續就學、入托,其學雜費用標準與在崗職工子女相同。下崗職工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或興辦私營企業,勞動關系被解除以后,憑原企業出具證明材料,可以繼續享受下崗職工可以享受的各種再就業日9優惠政策。
國有企業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企業要按有關規定支付生活補助費或經濟補償金(以下統稱:經濟補償金)。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基數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一次性足額支付確有困難的企業,由其產權管理(或主管)部門在本部門、本系統內調劑解決。
對于停產、半停產或嚴重虧損企業,確無能力支付又無法調劑解決的,由其產權管理(或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可以采取下列辦法解決:
(一)將企業資產變現所得的部分資金,優先用于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經職工同意,企業可將廠房、場地、設備、工具等生產、生活資料折價轉讓給下崗職工,或在一定年限內供下崗職工無償使用,以抵減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三)實行股份制改造的企業,經職工同意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將本企業國有股份折價轉為職工個人股,以抵減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四)對進中心在協議期滿前自愿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除按規定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外,還可將其應享受而尚未支付的基本生活費的50%,一次性發給下崗職工本人;
四、積極創造就業崗位,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促進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再就業
各地要把創造就業崗位,擴大就業作為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目標,積極采取措施,擴大就業門路,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和第三產業特別是商業、飲食業、社區服務業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工商等有關部門積極探索發展非正規勞動組織等就業方式和管理方法。
各地要按照現代化、規范化、科學化的要求建設勞動力市場,運用計算機技術,收集、儲存、整理和發布勞動力供求信息,為下崗職工再就業提供服務。當前要重點抓好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的建設,到2002年底以前基本實現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全省聯網。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湛江、汕頭等全國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試點城市,要率先實現轄區內聯網并與省的職業介紹中心聯網。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要具有就業、培訓、社會保險、政策咨詢等“一條龍,,服務功能,并盡快過渡到免費提供服務。各地要落實中發[1998]10號和粵發[1998]11號文的有關規定,在當地財政部門設立勞動力市場建設資金專戶,并將建設經費列人財政預算。
進一步優化培訓資源的配置,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開辦職業培訓。實行公共培訓、強制性培訓、崗前培訓和創業培訓等多種再就業培訓方式,積極推行定向、定點和掛鉤培訓,開展以政府投標方式購買培訓成果的試點。對參加培訓的下崗職工要給予減免收費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