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情形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答復
(2014年7月3日(2014)行他字第2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報(2014)5號《關于張賢鋒、王年姣訴信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與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如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似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考慮到請示所涉案件中張詩春舍身救人的行為值得提倡,建議你院與下級法院協調當地有關部門,盡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做好相關安撫工作,以妥善化解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