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復
(〔2009〕行他字第2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第七十三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2008〕黑行他字第6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我省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在審理王晶不服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一案過程中,對國家機關的臨時聘用人員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確定的工傷保險對象,如何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我院請示,我院認為屬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特向貴院請示。
一、案件的基本事實
原告王晶之弟王金于2006年6月28日約晚10時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經診斷系心臟猝死。王奎生前系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鄉派出所的司機,已經工作三年,是臨時聘用人員,不是正式干警,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該派出所所屬東山公安分局未列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從未參加工傷保險。王金死亡后原告王晶向被告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保局認為王奎是國家機關的臨時工勤人員,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對象,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原告不服向該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請示的問題
國家機關的臨時聘用人員屬于《勞動法》第二條中規定的勞動者,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但該種人員又不是《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確定的工傷保險對象。據此,國家機關的臨時聘用人員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期間死亡應如何適用法律?
三、我院對請示問題的分析意見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三)項、《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國家機關聘用的工勤人員屬于《勞動法》調整對象,因工傷殘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未將國家機關聘用的工勤人員列為工傷保險對象,與《勞動法》相關規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立法原則,依據《勞動法》中上述規定,國家機關聘用的工勤人員應屬于工傷保險對象。
死者王奎生前系國家機關臨時工勤人員,根據上述規定其因工死亡應當適用《勞動法》,享受各種社會保險待遇,包括工傷保險。但由于《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將國家機關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內,死者生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如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具體處理,實踐中恐無法操作。
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