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工傷認定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7〕345號
遼寧省勞動保障廳:
你廳《關于工傷認定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遼勞社[2006]150號)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受傷職工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且不存在第十六條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受傷職工雖不存在第十六條情形,但也不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受傷職工雖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條情形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為工傷。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