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如何理解的答復
(〔2004〕行他字第19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4〕336號《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如何理解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只要其違章行為沒有違反治安管理,應當認定為工傷。
此復。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