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文號:勞社廳函〔2004〕123號
發布日期:2004.05.18
生效日期:2004.05.18
時效性:失效/廢止
編輯提示:本篇法規已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廢止文件的通知》(2017年11月24日發布;2017年11月24日實施)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4〕123號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當事人對工傷認定有服申請復議問題的緊急請示(渝勞社文[2004]4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復議不是前置程序。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