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印發《關于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與協調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2005年4月18日 深人發〔2005〕14號
為加強我市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與協調工作,妥善處理事業單位出現的人事糾紛,建設和諧深圳,現印發我局《關于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與協調工作的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關于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與協調工作的意見
為加強我市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與協調工作,妥善處理事業單位出現的人事糾紛,及時化解不穩定因素,保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穩步進行,現就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與協調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增強對人事爭議調解與協調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與協調工作,以調解與協調的方法解決事業單位在改革和管理中出現的人事矛盾,是及時有效解決糾紛,化解各種矛盾,協調各方利益,防止群體性事件發生,維護社會穩定的有效途徑。各單位要從構建和諧深圳,確保社會穩定的高度,切實加強人事爭議調解與協調工作,確保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穩步進行。
各事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在積極穩妥推進人事制度改革,堅持依法管理的同時,應當建立人事爭議調解與協調制度,用調解與協調的方法解決人事爭議,將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及時化解不穩定因素,為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創造和諧的社會環境。
二、建立調解與協調制度,健全調解與協調組織
為及時有效解決事業單位在改革和管理中出現的人事糾紛,各事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要盡快建立起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與人事爭議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與協調組織)。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設在各事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人事爭議協調委員會設在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各有關單位應于2005年6月底以前完成調解與協調組織的建立工作。
調解與協調組織建立后,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的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或協調;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由本單位的人事爭議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
三、調解與協調組織的組成
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由工會、人事、監察等方面的代表組成,同時可以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參加。人事爭議協調委員會可以設在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推舉的職工代表、工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代表組成。
調解與協調組織的組成人員應為單數,一般由3至7名人員組成,設主任1名。
調解與協調組織屬非常設機構,不占編制,其成員一般采取兼職形式。
調解與協調組織的日常業務,由本單位指定的內設機構負責受理。
調解與協調組織應當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四、人事爭議調解與協調的原則
人事爭議調解與協調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合法、公正、及時;
(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與協調;
(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與協調;
(四)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與協調或者調解與協調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有關部門申訴。
五、人事爭議調解與協調的范圍
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聘任協議書所發生的爭議;協調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除履行聘用合同、聘任協議書外發生的人事爭議。
人事爭議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本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除履行聘用合同、聘任協議書外發生的人事爭議;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聘任協議書發生的人事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在協商的過程中,協調委員會可以提出建議。
對于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人事爭議,調解與協調組織不再受理。
六、人事爭議調解與協調的程序
調解人事爭議可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30日內,向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提出調解的書面申請;
(二)調解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征求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做好記錄,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調解委員會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向申請人發出書面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組成調解機構。調解委員會受理人事爭議,可以成立調解小組,調解小組一般不少于3名調解委員。調解委員會可以指定1名調解委員擔任組長。簡單的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也可指定1名調解委員獨任處理。
(四)組織調解。進行調解時,可以采取與當事人雙方分別談話,或召集當事人雙方共同會談等方式。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做出記錄,并在調解書上說明情況。
協調人事爭議可以參照以上程序。
發生人事爭議的職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訴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或協調活動。
七、人事爭議調解與協調的時限
調解或協調人事爭議,一般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視為調解或協調不成。
各部門和各單位建立人事爭議調解與協調組織(包括機構設立、人員組成及今后人員變化)的情況,應在機構和人員確定后1個月內送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市民中心C區3038室)備案。各單位在開展人事爭議調解與協調工作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