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關于重新發布《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財政局關于修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決定
深人發〔2002〕43號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組織修訂和重新發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辦[2001]98號)的要求,我局對我局以及歸口管理的深圳市職稱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行政事業工資改革辦公室注(注:原規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深圳市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本次重新發布均已改為深圳市職稱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行政事業工資改革辦公室。)、深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深圳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深圳企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辦公室等有關機構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編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對需要繼續執行的規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術性修改。現決定將《關于印發深圳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考核登記辦法的通知》等79件規范性文件重新發布。我局以及有關機構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編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發布的,今后不再執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財政局關于修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8年11月13日深人薪[1998]5號)
各區人事局,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修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薪[1998]8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和補助辦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原則
從實際出發,根據遺屬生活困難程度,家庭經濟收入、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和死者生前供養情況,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對生活有困難的遺屬,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應積極協助有勞動能力的遺屬就業,增加收入,減輕負擔。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
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下列親屬:
(一)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者。
(二)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或者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或者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者。
死者原在上述學校學習的年滿16周歲的子女、弟妹畢業離校后,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死者參加工作滿5年,或不滿5年因公死亡者。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一)居住在市內、外城鄉的遺屬,其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高于本人戶籍所在地政府確定的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20%執行,并隨當地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除按上述補助標準發給外,按下列標準增加補助費:
1.經組織確認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工作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補助標準增加50%。
2.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補助標準增加30%。
3.死者遺屬為無經濟來源的孤寡老人,其生活困難補助費按補助標準增加25%。
增加的補助費,如符合上述兩項以上條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項標準計算補助。
對于參加工作不滿5年非因公死亡者,其遺屬不實行定期生活困難補助,如有特殊困難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四、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核定辦法
(一)死者配偶有工資收入,其本人月工資收入低于400元的(深圳市職工按市統計信息局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支出標準執行,下同),全部作為本人的基本生活費,其他遺屬按困難補助費標準給予定期補助;高于400元的,其高出部分作為其他遺屬的生活費。不足困難補助標準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給予補足(因公死亡或犧牲的,以及遺屬是獨生子女的,死者配偶工資收入不受上述標準限制,困難補助費如數發給)。 |||
(二)核定死者配偶工資收入基數: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省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省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職員職務工資、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制的,為本人職務工資和按國家、省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技術工人為本人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省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普通工人為本人等級工資和按國家、省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特區津貼、保留津貼計入工資收入基數。
3.企業單位職工: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沒有按勞動合同規定崗位(職位)相對應工資標準的,可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作為工資收入基數。
4.離休、退休人員:以離退休費為基數(含離休、退休后,在職人員調整工資時相應增加的離休、退休費)。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調整工資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抵消原核定的生活補助費。
五、有關問題的規定
(一)過去已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如低于原核定的標準,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
(二)死者配偶是農村主要勞動力的,原則上應負擔一個子女的生活費。僅有一個子女的,按本通知規定享受遺屬困難補助。
(三)根據省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死者生前違反計劃生育,其超生的子女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四)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個人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一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或按社會救濟對象處理。
(五)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界限。凡工作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后來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生活有困難的,視情況給予臨時補助。
(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發給,如單位合并或撤銷,由合并后的單位或劃轉上級主管部門發給。
(七)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對其隨帶子女,如屬原已核定的補助對象,仍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按規定的補助標準發給,直到失去補助條件時為止。
(八)父母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發給。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
(九)離休、退休人員以及勞動合同制職工死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的規定辦理。
(十)遺屬由城鎮遷往農村或由農村遷往城鎮居住,生活困難補助費均按其原戶口所在地核定的補助數額發給,不再改變。
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核準權限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死者生前屬市直單位的,由市人事局核準,屬區屬單位的,由區人事局核準。
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所需經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列入行政、事業費項下“職工福利費”列支。
八、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及時了解補助對象的變化情況,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這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