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關于重新發布《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民政局關于調整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去世后喪葬費標準的通知》的決定
深人發〔2002〕43號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組織修訂和重新發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辦[2001]98號)的要求,我局對我局以及歸口管理的深圳市職稱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行政事業工資改革辦公室注(注:原規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深圳市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本次重新發布均已改為深圳市職稱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行政事業工資改革辦公室。)、深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深圳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深圳企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辦公室等有關機構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編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對需要繼續執行的規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術性修改。現決定將《關于印發深圳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考核登記辦法的通知》等79件規范性文件重新發布。我局以及有關機構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編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發布的,今后不再執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民政局關于調整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去世后喪葬費標準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深人發[1995]63號)
各區人事局、財政局、民政局,市屬各機關事業單位人事部門:
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這次工資制度改革后,工資結構發生了變化,現對深人發[1993]15號規定的工作人員去世后喪葬費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屬正常死亡的,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倍發給。
二、因公死亡的,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的10倍發給。
三、離休干部去世后,其喪葬費標準與因公死亡人員相同。
四、喪葬費的發放辦法是:由死者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填表并附上遺體火化證明和死者戶口注銷證明,市屬單位報市人事局核準,區屬單位報區人事局核準。喪葬費按原經費開支渠道解決。
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其喪葬費標準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本通知自1995年10月1日起執行。
七、本通知由深圳市人事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