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關于重新發布《中共深圳市委組織部、深圳市人事局轉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問題的通知》的決定
深人發〔2002〕43號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組織修訂和重新發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辦[2001]98號)的要求,我局對我局以及歸口管理的深圳市職稱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行政事業工資改革辦公室注(注:原規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深圳市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本次重新發布均已改為深圳市職稱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行政事業工資改革辦公室。)、深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深圳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深圳企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辦公室等有關機構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編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對需要繼續執行的規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術性修改?,F決定將《關于印發深圳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考核登記辦法的通知》等79件規范性文件重新發布。我局以及有關機構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編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發布的,今后不再執行。
中共深圳市委組織部、深圳市人事局轉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問題的通知
(1992年9月21日深人發[1992]21號)
各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市屬各行政事業單位組織人事部門:
現將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人事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問題通知》(粵人薪[1992]12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私事請假的管理,是增強組織紀律、促進勤政廉政建設、提高辦事效率的一項重要措施。各機關、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因私事請假、銷假的制度,用好《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申請單》,嚴格審批手續。對因私事請假的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請按照粵人薪[1992]12號的規定執行。
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人事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問題的通知
(1992年8月1日粵人薪[1992]12號)
各市、縣黨委組織部、人事局,省直各局以上單位:
為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私事請假的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各種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單位領導批準,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超過批準假期的,按曠工處理。
二、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一個月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教齡、護齡津貼,下同)的80%計發;超過兩個月的,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超過3個月的,超過天數本人基本工資停發。
三、工作人員一個月內事假累計超過10天的,當月獎金(含獎勵工資、行政經費節支獎、獎金)不發,各單位自行創收提成獎金,按本單位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按曠工處理的人員,曠工期間停發本人基本工資,當月獎金不發。
五、工作人員一年內事假超過6個月的,根據原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5]19號文件規定,不計發當年工齡津貼(包括教齡護齡津貼)也不作為累計計發教齡、護齡津貼的年限。
六、女工作人員產假期滿后,凡經單位領導批準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的假期,按省人民政府粵府[1989]1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即:哺乳假期間,所在單位應按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基本工資)的75%發給。
七、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境的假期,按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財政部[83]僑政會007號文件有關規定辦理。假期期間的工資按本規定辦理。
八、各單位應建立健全請假、銷假制度,嚴格審批手續。工作人員請事假,需填寫《請假單》,經批準后作為考勤的依據。
九、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本《通知》從下達之月起執行。如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有新的規定,按國家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