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關于重新發布《中共深圳市委組織部、深圳市人事局關于明確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申訴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決定
深人發〔2002〕43號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組織修訂和重新發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辦[2001]98號)的要求,我局對我局以及歸口管理的深圳市職稱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行政事業工資改革辦公室注(注:原規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深圳市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本次重新發布均已改為深圳市職稱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行政事業工資改革辦公室。)、深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深圳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深圳企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辦公室等有關機構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編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對需要繼續執行的規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術性修改。現決定將《關于印發深圳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考核登記辦法的通知》等79件規范性文件重新發布。我局以及有關機構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編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發布的,今后不再執行。
中共深圳市委組織部、深圳市人事局關于明確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申訴有關事項的通知
(1997年1月10日深人發[1997]4號)
各區、市直各局以上單位:
為切實做好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申訴工作,保證考核客觀公正,現根據國家公務員考核、申訴控告和人事仲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申訴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受理申訴的對象
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確認在本年考核中考核人對本人的考核行為違反了有關法規規定而有失公平的,或考核結果被定為基本稱職、不稱職,而本人確有理由認為不公正的,均可按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和申訴及仲裁。
二、受理申訴的責任范圍及程序
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申訴受理的責任范圍、辦法和程序:注1(注1:此款原文為: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申訴受理的責任范圍,原則上按兩級申訴一級仲裁的原則劃分,其辦法和程序:)
(一)申訴對象屬于各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注2(注2:此處原文為:(一)各區凡申訴對象屬擔任正科級以下領導職務的人員、非領導職務的人員,),由本人先向所在考核單位的考核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可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行政主管部門的復核結論仍不服的,可按管理范圍分別向區人事局或區委組織部再申訴;屬于鎮、街道辦事處和區直機關的工作人員,對所在單位考核委員會的復議結果不服的,可按管理范圍分別向區人事局或區委組織部申訴。區人事局和區委組織部對以上工作人員的申訴的復核結論,為申訴終結結論。
(二)申訴對象屬于市直機關工作人員,由本人先向考核單位的考核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按分管范圍分別向市人事局或市委組織部申訴。市人事局和市委組織部的復核結論為終結結論。注3(注3:此項原文為:(二)申訴對象屬于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各區擔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市屬處級以上事業單位中擔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由本人先向考核單位的考核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按分管范圍分別向市人事局或市委組織部申訴。市人事局和市委組織部的復核結論為終結結論。)
(三)申訴對象屬于市直事業單位除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其他工作人員,先由本人向考核單位考核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向行政主管(代管)部門申訴,主管(代管)部門的復核為終結結論,其中無行政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或人事單列的副局級以上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對考核單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按分管范圍分別向市人事局或市委組織部申訴,復核結論為終結結論。
(四)工作人員申請復議和申訴,必須由本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作出終結復核結論后,上級機關不再受理其申訴,如本人對復核終結結論仍不服的,可向同級的人事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即由區組織人事部門復核終結的,向區人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市組織人事部門或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終結的,向市人事仲裁辦申請仲裁。
(五)凡按上述責任范圍和程序復核的,其復核結果連同申訴人考核鑒定表(復印件)、申訴材料,按分管范圍分別報送市委組織部或市人事局備案。
三、受理申訴的要求
(一)各級受理復議申訴的單位和部門,應及時組織進行調查復議,原則上應在接到本人申請(申訴)材料后一個月內作出結論。
(二)受理復議、申訴的責任單位,必須嚴肅認真、客觀公正地進行復議復核工作,凡發現不按要求,不負責任,敷衍了事的,或矛盾上交的,上級機關應予嚴肅批評和糾正,發現在考核、申訴有打擊報復行為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在受理復議申訴過程中,各單位應注意做好申訴人的思想疏導工作,以理服人,防止激化矛盾。同時要注意向申請人宣傳有關考核的申訴知識,避免不按責任范圍和程序申訴而干擾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