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及自動離職參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復函
人辦函〔1998〕101號
云南省人事廳:
《關于自動離職、辭職及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請示》收悉,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及自動離職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能否參照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規定進行處理的問題,經研究函復如下: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自動離職的工齡計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國發〔1986〕73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即:職工辭職和辭退前的工齡與重新就業后的工齡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自動離職人員的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原勞動部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對企業“除名”及“自動離職”人員工齡問題作出的規定,只適用于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不宜參照執行。
人事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