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轉發《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對〈關于請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函〉的答復》的通知
勞社廳發〔199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
為了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決定執行工作,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等勞動監察決定(以下簡稱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作出了《關于對〈關于請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函〉的答復》(法辦〔1998〕69號,以下簡稱法辦〔1998〕69號文件)?,F予以轉發,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勞動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的適用問題。在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中,發現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輕微并能及時改正的,應口頭責令其改正,對立即改正確有困難的,應下達《勞動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在責令其改正的同時,給予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
二、關于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問題。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經濟權益的行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依照《勞動法》、《勞動監察規定》等規定作出有關用人單位履行清償財產義務內容的行政處理決定。用人單位實施了法律、法規、規章明示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按照《勞動法》和《行政處罰法》對用人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用人單位不服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法辦〔1998〕69號文件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關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必須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申請執行的行政處理決定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他材料,并按規定預交執行費,如預交執行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的申請。
四、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積極采取措施,促進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執行難的問題。要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工作,幫助用人單位規范勞動用工行為,督促用人單位自覺履行勞動監察決定規定義務。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加強與人民法院的聯系,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并積極爭取人民法院對勞動監察決定執行工作的支持,切實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實施。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對《關于請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函》的答復
法辦〔1998〕69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你辦《關于請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勞動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的適用范圍,《勞動法》和《勞動監察規定》已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如何具體適用,不屬于由我院作具體解釋的問題。
二、關于勞動監察決定的強制執行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勞動法》和《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勞動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不屬于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履行該指令書確定的義務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依照《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處理或者處罰。
三、關于預交申請執行費問題。根據我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申請人預交執行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的申請。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