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西藏自治區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問題給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復函
(81)勞總險字60號
你區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及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探親待遇的規定》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務院辦公廳轉交我局辦理。現將我們與財政部研究,并經國務院批準的意見函復如下:
一、考慮到你區原規定的職工探親待遇已經不低,而且目前國家財政尚有困難,職工探望配偶的假期仍以維持原規定的三十天為宜,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不要兩年給假一次,以每三年或每四年探望一次為好,假期可以三十天。
二、為了加強職工的組織紀律性,不能因職工探親、休假而影響生產與工作,對未經組織批準續假而超假不歸的,應該要求嚴格一些。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差距過大了不好。因此,對《規定》的第六條(二)項要作適當修改。
198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