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部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人〔2008〕20 號
部內各單位,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已經部黨組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的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財政部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部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工作,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和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機關職能司(廳、局、室)、機關黨委、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離退休干部局(以下簡稱機關各司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部所屬事業單位和部主管社團(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待遇。單位應當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四條 工作人員的連續工作時間按工作年限計算。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均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 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并考慮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工作人員的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在1個年度內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確因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的,原則上在次年3月底以前休完。
第六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按照規定沒有扣發工資的。
(三)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二)、(三)、(四)、(五)類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七條 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 因工作需要,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意見。
單位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次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納入工資統發。
第九條 日工資收入,按照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計算。當年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年的,日工資收入按照本人當年12月份工資收入除以12月份的計薪天數計算。
機關各司局和專員辦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十條 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未休的。
(二)請事假的天數累計已經超過本人應休的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申請休年休假時,應填寫《財政部工作人員年休假審批表》(附1),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機關各司局主要負責人的年休假報分管部領導、部長審批,其他司局級人員的年休假報分管部領導審批,處級以下人員的年休假由所在司局審批。
專員辦領導成員和司級非領導職務人員休年休假,需經人事教育司報分管部領導審批。其他人員的年休假由所在專員辦審批。
事業單位領導成員的年休假報分管部領導審批,其他人員的年休假由所在單位審批。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認真做好年休假的登記、年度統計和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發放工作。
機關各司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將本單位工作人員上一年度的年休假情況進行匯總,填寫《財政部工作人員年休假情況年度統計表》(附3),報人事教育司核定,按工資渠道發放年休假工資報酬。
專員辦、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年休假的登記、年度統計和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發放工作,由各單位按照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加強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嚴格考勤制度。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辦法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人事教育司將根據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外,還要責令該單位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加付賠償金。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教育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工作人員年休假暫行辦法》(財人字[2000]39號)同時作廢。
附表(略)
1.《財政部工作人員年休假審批表》
2.《財政部工作人員年休假情況登記表》
3.《財政部工作人員年休假情況年度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