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破產企業一次性安置人員再就業后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2〕179號
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破產企業一次性安置人員再就業后工齡計算問題的請示》(青勞社廳發〔2002〕2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關于破產企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人員再就業后工齡計算問題,同意你廳意見,即其原在國有企業的工齡及再就業后的工齡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但在重新就業的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原單位的工作年限不計算為新單位的工作年限。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