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1〕280號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合同支付生活費問題的請示》(蘇勞社法〔2001〕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以下簡稱《規定》)廢止后,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有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后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二、對于國有企業改制的,企業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