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勞動部
文號:勞辦發〔1996〕243號
發布日期:1996.11.14
生效日期:1996.11.14
時效性:失效/廢止
編輯提示:本篇法規已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廢止文件的通知》(2017年11月24日發布;2017年11月24日實施)廢止。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1996〕243號
遼寧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遼勞字[1996]152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生活補助費”與“經濟補償金”的含義問題。國有企業職工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發給的生活補助費是依據目前仍然有效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中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而“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章《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
二、關于“標準工資”的含義問題。“標準工資”是指企業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職務)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三、關于生活補助費的支付標準問題。下崗人員終止勞動合同,其生活補助費的支付標準也應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中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即“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勞動部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