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1998]5號
福建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請示》(閩勞仲辦函[1998]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關于1982年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中15天是否扣除休息日(即是否扣除雙休日)的問題,我們認為,連續曠工超過15天,應理解為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在計算具體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