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職工被公安機關“收容教育”企業能否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1996)209號
江蘇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職工被公安機關“收容教育”企業能否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蘇勞關系[1996]2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企業職工因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執行收容教育的,企業可以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