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997年9月15日,勞辦發[1997]88號)
江西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贛勞關[1997]2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臨時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對于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也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其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二、關于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采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三、關于內部退養的職工可否流動的問題。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的有關規定,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辦理內部退養是安置富余職工的一項措施。職工辦理離崗退養手續后,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到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