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企業工會主席簽訂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解放軍總后勤生產管理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1995年全國已有85%以上的企業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企業新型的勞動用人制度已基本確立。為了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一些地方和單位在企業工會主席簽訂勞動合同方式上反映的問題,經商全國總工會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勞動關系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企業工會主席作為勞動者,也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考慮到勞動制度轉軌時期的實際情況,在訂立勞動合同的方式上,對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會主席,可以和黨委書記、廠長、經理一樣,與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已經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工會主席,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經本單位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同意,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