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對《勞動法》第六十九條中“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如何理解的復函
勞辦發〔1996〕39號
廣東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對<勞動法>第六十九條“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一詞的理解的請示》(粵勞技〔1996〕38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職業技能鑒定是勞動工作的內容之一,應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管理。《工人考核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全國工人考核工作由勞動部綜合管理,并負責制定有關規定,指導協調工人考核工作。”第二十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勞動工資機構,制定實施辦法,分別負責綜合管理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人考核工作。”根據上述規定,我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中“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
一九九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