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4〕17 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現將《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印發你們, 請抓好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8月29日
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業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要求,規范全省企業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保障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合法權益,維護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企業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堅持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合法、安全、規范、便民、及時、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在本省區域內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單位、個人辦理相關業務,以及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開展企業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適用本規程。
第四條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指導經辦機構開展業務經辦,經辦機構按照“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對其辦理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經辦機構應持續優化經辦服務,推進經辦管理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精簡辦理材料,優化辦理流程,不斷深化社會保障卡在經辦服務領域全面應用,并依托全省集中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一體化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集中式系統)辦理企業養老保險相關業務。經辦服務實行網上辦理、自助辦理、現場辦理相結合的模式,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推進“跨域通辦”、“一網通辦”、“全程網辦”、“高效辦成一件事”等。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按規定合理利用合作銀行、基層平臺資源,推動服務“就近辦”。
第二章 參保信息和個人賬戶管理
第五條 經辦機構應根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供的繳費登記信息做好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含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參保信息和繳費信息的記錄和管理,對符合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條件的,按規定為參保人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并在省集中式系統中作好相應標識。
第六條 參保單位變更社保業務相關的銀行賬戶信息、單位經辦人及聯系電話、主管部門名稱等,應自相關參保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告知參保地經辦機構,如實填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社會保險信息記錄及變更表》(附件1)。受理的經辦機構可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查驗參保單位填報的變更信息,對符合條件的,經辦機構應在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為參保單位辦理變更手續,與參保單位確認變更信息;對不符合條件的,經辦機構應當場告知參保單位無法變更的原因。經辦機構在工作中發現單位參保信息有誤或發生變動的,應主動聯系參保單位提起變更。聯系不到單位的,經辦機構應在省集中式系統進行標識,對標識的參保單位在后續辦理業務過程中,進行提醒并要求參保單位同步辦理信息變更。
第七條 參保人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本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聯系方式、銀行賬戶等信息發生變更的,參保人應自相關參保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告知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如實填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信息變更表》(附件2)。經辦機構在工作中發現參保人信息有誤或發生變動的,應主動聯系參保人提起變更,聯系不到參保人的,經辦機構應在省集中式系統進行標識,對標識的參保人在后續辦理業務過程中,進行提醒并要求參保人同步辦理信息變更。
受理的經辦機構應核查參保人提供的以下材料:
?。ㄒ唬┥暾埿薷男彰?、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的,經辦機構應核查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能夠證明變動事項的有關材料。
?。ǘ┥暾堊兏I取基本養老金銀行賬戶的,應統一使用社會保障卡。
參保人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涉及姓名、證件號碼等社會保險費征收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申請變更。
第八條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供的數據,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按規定記入個人繳費并計算利息,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及時完整準確做好參保人個人賬戶信息記錄和管理。
參保人中斷繳費后恢復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后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第九條 參保人對本人個人賬戶記錄的信息有異議時,可以向經辦機構申請核實,并如實填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信息變更表》(附件2),提供原始繳費憑證等相關資料。經辦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程序審核后予以變更,并將變更結果告知參保人,同時應保存變更的相關資料和信息記錄。
第十條 參保人在省內存在多個企業養老保險參保關系的,可以憑身份證明材料向省內任一經辦機構申請參保關系合并。經辦機構原則上應予以當場辦結,對通過線上渠道申請的,應在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辦結。經辦機構辦理參保關系合并時,按以下辦法處理:
?。ㄒ唬﹨⒈H说亩鄠€企業養老保險參保關系中姓名、證件號碼一致,判斷為同一人的,且不存在重復繳費、欠費、繳費信息有誤等情形的,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關系合并,將其他企業養老保險參保關系并入最后參保地。
?。ǘ﹨⒈H说亩鄠€企業養老保險參保關系判斷為同一人,但省集中式系統記錄的姓名、證件號碼不一致的,經辦機構應告知參保人存在信息記錄不一致的情況,并告知參保人先按規定辦理參保信息變更后再辦理參保關系合并。
(三)參保人存在重復繳費情形的,經辦機構應告知參保人存在重復繳費的情況,并告知參保人在辦理參保關系合并后按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辦理重復繳費退費。
(四)參保人存在欠費、繳費信息有誤等情形的,經辦機構應告知參保人存在欠費、繳費信息有誤等情況,并告知參保人在辦理參保關系合并后向繳費地經辦機構申請欠費信息處理或繳費信息更正。
經辦機構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參保人在省內存在多個企業養老保險參保關系的,可為參保人辦理參保關系合并,無需參保人另外提出申請。經辦機構辦理參保關系合并后應將合并結果告知參保人,若參保人存在上述(二)、(三)、(四)等情形的,應告知參保人相關情況并告知參保人需辦理的業務及業務辦理途徑。
第十一條 經辦機構應以社會保障卡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為載體,通過經辦窗口、服務平臺、自助終端、移動應用等渠道,為參保單位、參保人提供社會保險信息查詢服務。經辦機構應定期向參保人提供包含實際繳費情況、個人賬戶信息等內容的參保人個人權益記錄情況。
第十二條 參保人已死亡一年以上但繼承人未申請繼承個人賬戶余額的,以及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年以上并暫停繳費、未領取待遇或已領取待遇但存在未合并計算的個人賬戶、參保人又未申請清退的,經辦機構應采取以下措施處理:
?。ㄒ唬┲鲃硬杉晟葡嚓P信息,每季度與公安、衛健等部門以及省外相關部門共享數據進行比對,及時更新信息,通過網站、微信、電話、短信、辦事大廳等渠道,聯系告知參保人或繼承人前來辦理相關業務。
(二)對聯系不到參保人或繼承人,或者聯系后超過一年仍不來辦理相關業務的,經辦機構應做好記錄,記載具體情況,在省集中式系統做好“休眠賬戶”的標識,每季度核查新增數據,及時做好處理。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發現參保人存在兩段以上相同繳費信息的,應核查其繳費憑證等材料,確認不存在重復繳費、只存在重復記錄情形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ㄒ唬┢髽I養老保險關系已轉出但轉出地經辦機構未及時清理繳費記錄的,轉出地經辦機構應在核查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等材料后及時刪除該繳費記錄。
(二)屬于行業統籌期間的繳費記錄的,發現該情形的經辦機構應會同原經辦機構核查移交行業統籌時的移交名冊,確認該段繳費信息已移交行業統籌管理單位、但原經辦機構未及時處理繳費記錄的,應告知原經辦機構刪除該記錄;確認該繳費時段屬于原行業統籌管理單位造成重復記錄的,由省級經辦機構刪除該記錄。
(三)對于其他情形產生的重復繳費記錄,發現該情形的經辦機構應會同記錄的經辦機構,對產生記錄的全過程進行核查,查清重復記錄原因后,協商確定應保留的繳費記錄,并對錯誤的繳費記錄進行刪除。
第三章 特定情形繳費和退費處理
第十四條 本章所稱特定情形繳費和退費包括:一次性繳費、躉繳、多繳錯繳退款、重復繳費退費等,應參保未參保工作時間補繳、退役士兵補繳等其他繳費核定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參保人依據《關于解決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8〕7號)、《關于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9〕12號)、《關于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91號)、《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193號)、《關于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237號)、《轉發關于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粵民宗發〔2012〕45 號)、《關于切實解決早期下鄉知青社會保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64 號)等申請一次性繳費時,受理的經辦機構應核查以下資料:
?。ㄒ唬秱€人自愿選擇一次性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附件3);
?。ǘ﹨⒈H说膽艏牧?;
(三)參保人的檔案原件;
(四)有關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等相關原始材料、我省宗教事務部門出具的教職人員身份證明等。
經辦機構應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為其辦理繳費核定手續,告知參保人選擇一次性繳費年限并在省集中式系統記錄一次性繳費原工作年限的單位名稱、開始時間、終止時間、月數等相關信息,打印《一次性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審核表》(附件4),交參保人簽名確認。參保人應在簽名確認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繳費,逾期未繳納的,原核定結果自動失效,參保人應重新申請辦理。
第十六條 參保人依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37號)、《關于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規定的補充通知》(粵人社函〔2012〕1579號)、《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41號)等規定申請躉繳的,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的繼續繳費地經辦機構申請躉繳。受理的經辦機構應核查以下資料:
?。ㄒ唬盾O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附件5);
(二)參保人的戶籍信息。
經辦機構應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為其辦理繳費核定手續,計算參保人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繳費躉繳年限和躉繳金額,打印《躉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審核表》(附件6),交參保人簽名確認。參保人應在簽名確認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繳費,逾期未繳納的,原核定結果自動失效,參保人應重新申請辦理。
第十七條 參保人離職后、死亡后、已辦理退休手續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存在多繳企業養老保險費,與用人單位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同一時間既以職工身份繳費又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參保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或繳費比例錯誤,存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個人繳費以及參保人在同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一單位、同一月份重復繳費等情形的,屬于稅務全責征收前的或經辦機構開具托收單發送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原則上由參保單位向經辦機構申請退費,并經參保人簽名確認。若參保單位因關閉破產、注銷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參保人或參保人遺屬向經辦機構申請退個人繳費部分,經辦機構應核實相關情況,經核實符合多繳錯繳情形的予以辦理。
受理的經辦機構應核查以下材料:
?。ㄒ唬镀髽I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退費申報表》(附件7);
?。ǘ┳C明多繳錯繳的相關材料;
(三)接收退費的銀行賬戶信息。
經辦機構應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為其辦理企業養老保險費退費手續,記錄相關信息,將辦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如經辦機構已核發企業養老保險待遇的,應按規定重新核定待遇標準,并追回已多發或補發少發的企業養老保險待遇。
經辦機構發現參保人存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多繳錯繳等情形,屬于稅務全責征收后的社會保險費應辦理退費的,應將相關情況告知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時按規定啟動退費流程處理。
第十八條 參保人存在以下重復繳費情形的,應當申請辦理重復繳費時段的退費:
?。ㄒ唬﹨⒈H嗽趶V東省內同一地市存在重復繳費需先行處理的,向重復繳費所在市經辦機構提出退費申請,其中參保人在省本級存在重復繳費的,向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提出重復繳費退費申請。屬于經辦機構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發現參保人存在重復繳費需處理的,經辦機構應主動告知參保人存在重復繳費情況,并告知參保人向重復繳費所在地經辦機構提出退費申請。
?。ǘ﹨⒈H舜嬖趶V東省內跨地市重復繳費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1.經辦機構在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跨制度轉出業務過程中發現參保人存在重復繳費需處理的,應及時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參保人在10個工作日內向轉出業務辦理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重復繳費退費。參保人逾期未申請辦理退費的,轉出地經辦機構應將轉移聯系函退回,并告知轉入地經辦機構參保人存在重復繳費情況。
2.經辦機構在辦理參保人其他業務過程中發現參保人存在重復繳費需先行處理的,應主動告知參保人存在重復繳費情形并告知參保人向該業務辦理地經辦機構一并申請辦理重復繳費退費,有條件的應當場告知并辦理;參保人通過網上服務平臺申請辦理業務的,經辦機構應及時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參保人應在30日內申請辦理重復繳費退費。
3.參保人需辦理重復繳費退費并主動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的,應在申請時明確選擇所需退款的繳費所在地,并根據需要向相應的經辦機構提出退費申請。
?。ㄈ┥嫦犹摌媱趧雨P系參保等應當辦理退費情況及行業統籌移交造成的重復記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參保人申請退款時應如實填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重復繳費退款申請表》(附件8),提供參保人的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應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為其辦理退款手續。
第四章 歷史信息審核
第十九條 歷史信息審核的項目包括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退休前崗位、軍轉干部身份、視同繳費信息等。
參保人申領基本養老金的,經辦機構至少應審核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退休前崗位信息。參保人可能具有視同繳費年限、軍轉干部身份等情形的,應審核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符合以下情形的,參保人或參保人的遺屬可以申請審核參保人的歷史信息:
?。ㄒ唬┬枰觐I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可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兩個月內向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有條件的經辦機構可拓寬申請時間至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半年內提出申請;
?。ǘ┰诼殔⒈H艘虿』蚍且蚬に劳龊?,遺屬在申領遺屬待遇時提出核定視同繳費年限要求的,可向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ㄈ﹨⒈H松暾執厥夤しN工作經歷信息入庫的,可向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一并提出申請;
?。ㄋ模┩艘凼勘蜣k理斷繳年限補繳手續需審核歷史信息的,本人可向補繳辦理地的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或參保人遺屬在申請歷史信息審核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歷史信息(含特殊工種工作經歷)審核申報表》(附件9);
?。ǘ﹨⒈H擞行矸葑C件;
(三)個人檔案原件(審核的歷史信息不涉及個人檔案原件材料的無需提交)。
經辦機構應在受理上述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能當場辦結的應當場辦結。申請人提出需要經辦機構協助出函借閱檔案的,經辦機構可出具《借閱檔案聯系函》(附件10)。
第二十二條 經辦機構審核參保人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退休前崗位、軍轉干部身份等基本信息的,應審核參保人檔案中的履歷材料、學歷和專業技術職務材料、處分材料以及錄用、工資、任免、出國等材料或參保人提交的相關材料:
(一)記載出生年月的最早檔案材料,如:入團志愿書、體檢表、招工錄用表、職工登記表等記載出生年月的最早檔案材料,或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材料;
?。ǘ┯涊d參加工作時間的材料,如:職工登記表、學徒(臨時工)轉正定級呈批表、招工錄用表、錄用證明等;
?。ㄈ┯涊d退休前崗位材料,如:勞動合同等;
?。ㄋ模┯涊d軍轉干部經歷材料,如: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轉業審批報告表及轉業軍人工資、差旅費介紹信等。
第二十三條 經辦機構審核參保人的視同繳費信息的,審核檔案原件中的以下資料:
(一)招收錄用材料,如:職工登記表、學徒(臨時工)轉正定級呈批表、招工錄用表、錄用證明等;
?。ǘ┱{動材料:跨地區調動的職工,符合規定的系統管理行業內部調配人員,應審核經由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調動材料,其他職工應審核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原人事、勞動部門)批準的調動材料;本地區內調動的,應審核干部(工人)行政介紹信、商調函、工資轉移單等;1993年5月以前從集體所有制單位調入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原固定職工,應審核經勞動主管部門批準的調動材料;部隊干部調動的,應審核部隊主管部門出具的調動材料;
?。ㄈ┚哂腥胛?、知青上山下鄉、在職學習等特殊工作經歷的相應材料,如:復員、退伍及轉業軍人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義務兵(或志愿兵)退出現役登記表、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登記表、回城招工或招生材料等;
?。ㄋ模﹨⒓踊攫B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業的復員轉業軍人、流動到企業的原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改制前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審核參保人或參保單位提供的復員轉業、調動、單位改制前12個月月平均基本工資材料,如: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原單位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并附工資介紹信等原始材料,轉業干部轉業時部隊開具的本人工資介紹信等;經批準辭職及辭退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審核原單位或原主管部門批準辭職及辭退的原始材料,如:辭職申請表和辭職及辭退前12個月月平均基本工資材料等;
?。ㄎ澹┢渌芴峁┳糇C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設有特殊工種的參保單位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3號)及相關規定,通過互聯網向全國特殊工種崗位人員信息庫報送特殊工種相關信息。具有權限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審核參保單位提供的以下資料:
?。ㄒ唬镀髽I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歷史信息(含特殊工種工作經歷)審核申報表》(附件9);
(二)有關特殊工種工作經歷的檔案材料,如:轉正定級表、歷年調整工資表、年度考核表、工種及崗位變動、任免通知、工作履歷、勞動合同等;
?。ㄈn案未清晰和連續記載特殊工種工作經歷,應提供清楚記載工種名稱的相關原始輔助材料,如:記載具體工種名稱的津貼表、工資發放單、考勤表、工作記錄等輔助材料。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在達到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前,參保人應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3號)規定,向待遇領取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具有權限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審核以下資料:
(一)本人簽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附件11),并在申報表上注明提前退休類型。
?。ǘ┑诙臈l規定的相關材料,在辦理特殊工種工作經歷信息入庫時已提交的材料無需再次提交。
(三)提起特殊工種崗位職工提前退休的申報企業、工會組織、企業人力資源(勞動人事)部門負責人和具體經辦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的公示結論及全國特殊工種崗位人員信息庫入庫信息。
對無法查詢全國特殊工種崗位人員信息系統記載信息的,待遇領取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向負責審核入庫信息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函核實。
因企業轉制或關閉、停產、合并、轉產等原因,己不在原企業工作,未完成特殊工種工作經歷信息入庫的參保人,具有權限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前款規定審核第(一)、(二)項材料后,同步辦理特殊工種工作經歷信息入庫。
具有提前退休審批權限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在審批前應按規定進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 若檔案原件中缺失信息核定所需佐證材料,經辦機構可指引參保人或參保人遺屬查找相關材料原件并進行審核,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發函或者其他方式向參保人相關材料保管單位提出審核要求,請其協助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協查函可同時抄送參保人或參保人遺屬。經辦機構完成歷史信息審核后,應在省集中式系統中及時準確記錄參保人的基本信息、視同繳費年限、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等信息。
第五章 關系轉移接續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的,可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電子社??ā⒄粕?span lang="EN-US">12333、廣東政務服務網等網上辦理,也可到經辦機構服務窗口現場辦理。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在省內企業流動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自動接續,無須辦理轉移。參保人跨省流動就業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等文件規定申請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入的,經辦機構應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
外省戶籍參保人,2010年1月1日之后在我省首次參保,且首次參保時男性已年滿50周歲,女性已年滿40周歲,提出跨省轉入企業養老保險關系申請時,應提供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的材料。
參保人的當前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我省,但按規定符合在我省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繼續繳費條件的,可向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申請歸集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應提供在轉出地的參保繳費證明、戶籍材料。
參保人標識為“臨時賬戶”的,但達到待遇領取條件前已將戶籍遷入我省的,經辦機構先將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調整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再辦理轉移申請手續。
第二十九條 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跨制度轉移接續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號)、《關于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后財〔2015〕1726號)、《關于印發〈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經辦管理辦法〉的通知》(軍后財〔2023〕407號)、《關于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后聯〔2011〕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等相關文件規定辦理。
參保人申請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入企業養老保險時,屬于經組織批準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的,辦理轉移申請時,應提供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材料。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辦理轉移申請時,應提供戶籍材料。因單位改制等原因,需將改制單位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批量移交至企業養老保險的,應由改制后的參保單位統一提出申請,經辦機構應核查批準單位改制的相關材料以及經組織人事部門確認的在職人員名單。
未就業隨軍配偶符合轉移條件的,經辦機構應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向部隊郵寄紙質《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經辦機構收到《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及轉移基金后的5個工作日辦結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 參保人辦理轉移接續時存在以下情形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一)轉入的養老保險關系與廣東省內企業養老保險關系時段有重復的,按照“先轉后清”的原則,統一由轉入地經辦機構按規定清理。其中,參保人在辦理轉移申請的同時提交重復繳費退費申請的,轉入地經辦機構在辦理轉入業務時為其辦理退費;未提交重復繳費退費申請的,轉入地經辦機構應先辦理轉入業務,同時通過短信等方式告知參保人存在重復繳費的情況并提醒其申請重復繳費退費。若轉入的居民養老保險關系中包括非正常繳費,經核實屬于未區分費款所屬期的居民養老保險躉繳、不計算繳費年限的征地社保補助資金等情形,不判斷為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重復繳費。
?。ǘ﹨⒈H嗽谑却嬖趦蓚€及以上參保關系的,轉出地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為其合并廣東省內參保關系后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出。在核實信息過程中發現參保人存在欠費、廣東省內重復繳費、繳費數據有誤等情形的,轉出地經辦機構應及時告知參保人有關情況,并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經辦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19〕185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待遇發放管理
第三十一條 經辦機構受理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申領基本養老金時,應核查以下資料: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附件11)。
(二)參保人的社會保障卡。
?。ㄈ﹨⒈H舜嬖谑й欀噩F、刑滿釋放、被判刑后予以監外執行或假釋等情形的,應提供相應的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司法部門出具的相關文書等材料。
經辦機構應在受理參保人基本養老金申請前告知參保人如有視同繳費年限、提前退休、關系轉移接續等權益的可辦理相關手續,以及不符合享受養老待遇、不能重復領取養老待遇等法定情形。
參保人未完成歷史信息審核或申請提前退休但未完成提前退休審批手續的,經辦機構在辦理歷史信息審核、基本養老金核定及配合辦理提前退休審批時可按《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3號)要求一并辦理;參保人存在未完成欠費處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重復繳費處理等手續情況,受理的經辦機構應告知參保人按規定辦理及未處理的后果。參保人明確不予處理補繳欠費或明確不予處理尚未轉移接續的養老保險關系的,經辦機構應當暫根據已申報材料作出核定結論。參保人在經辦機構告知后30日內未能完成相關處理手續,且未明確不予處理補繳欠費或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經辦機構終止辦理該筆基本養老金申領業務,并做好告知,參保人完成相關處理手續后,可以再次向經辦機構申領基本養老金。
經辦機構應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基本養老金核定,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出具《基本養老金核定表》(附件12)送達參保人,并按規定發放基本養老金,及時記錄待遇支付信息。
第三十二條 對曾以職工身份參保的參保人,其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條件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所規定的退休年齡認定;對一直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女性參保人,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按照《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第三條認定。判斷參保人是否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年齡條件時不得區分城鄉戶籍。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申請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提前退休、政策性提前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由省級及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前退休審批。具有權限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核查以下資料:
(一)參保人申請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提前退休的,應提供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材料;
(二)參保人申請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提前退休等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應提供政策性提前退休相關規定要求的材料。
省級及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在完成前款規定的提前退休審批及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后,作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提前退休審批表》(附件13)。經辦機構按照提前退休審批意見辦理參保人基本養老金申領業務,對經批準提前退休的,出具《基本養老金核定表》;對未予批準提前退休的,出具《辦理結果告知書》(附件32)。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依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22〕31號)規定向最后參保地經辦機構申領病殘津貼的,受理的經辦機構應核查以下資料: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附件11)。
?。ǘ﹨⒈H说纳鐣U峡?。
?。ㄈ﹨⒈H藢嶋H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按第四章歷史信息審核相關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參保人實際繳費年限已滿15年,具有視同繳費年限未審核歷史信息的,可按第四章歷史信息審核相關規定提供相應材料申請審核,經辦機構已作出審核結論的,參保人在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后無需重新申請歷史信息審核。
經辦機構應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病殘津貼待遇核定,對符合領取病殘津貼條件的,出具病殘津貼待遇核定結論,依法送達參保人,同時告知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申領基本養老金的權益,并從受理次月起按月發放病殘津貼,及時記錄待遇支付信息。病殘津貼資格認證、停發、續發等相關經辦管理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的經辦規程>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按月領取定期待遇人員應每年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按要求提供在生狀態信息等符合領取待遇資格信息,用于經辦機構待遇發放核查依據。
資格認證周期為12個月,認證周期自最近一次認證通過時間的次月開始計算,首次申請待遇的,自審核通過后協同生成認證記錄。最近一次認證及首次領取定期待遇后超過12個月沒有辦理資格認證的,從第13個月開始暫停定期待遇發放。
經辦機構應為按月領取定期待遇人員提供最新認證結果和認證有效期等查詢服務,向離最后應認證時間3個月內未認證的待遇領取人員發送提醒短信。
參保人未按規定辦理領取資格認證被停發待遇的,補辦資格認證手續后,經辦機構應恢復發放企業養老保險待遇并補發相應待遇。
第三十六條 經辦機構在核發待遇(含首次申領、申辦續發)時,應主動告知按月領取定期待遇人員每年按照規定參加資格確認,以及提供虛假材料、虛假承諾等方式認證的相關法律責任。
經辦機構應通過部門共享獲取交通出行、就醫、人臉識別登陸、涉刑等數據信息,對按月領取定期待遇人員的行為軌跡、生存狀態和涉刑等信息進行分析比對,并及時整理信息比對結果,形成具備領取待遇資格人員名單、喪失領取待遇資格人員名單和待核實人員名單,并做好相應信息標識。
經辦機構應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上級部門有關文件要求,應建立高齡等特殊群體服務臺賬,開展社會化服務,為有需要的人員提供上門服務。
參保單位(移交社區管理的由所在管理機構)配合經辦機構做好按月領取定期待遇人員基礎信息的登記管理,做好認證業務指導和宣傳,跟蹤了解按月領取定期待遇人員生存狀況,主動引導其通過線上方式或自助服務終端進行生物識別認證,以及跟蹤了解按月領取定期待遇人員是否存在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涉嫌犯罪被通緝或羈押、被判刑收監執行等暫時喪失領取資格的情形。參保單位(移交社區管理的由所在管理機構)發現按月領取定期待遇人員存在上述暫時喪失領取資格情形的,應自發現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核實后應辦理待遇暫停發放手續。
第三十七條 經辦機構應健全待遇領取資格信息核驗機制,利用部門共享數據信息平臺、省集中式系統、本地信息系統等渠道,通過數據信息共享等方式,定期查驗已按月領取定期待遇人員是否存在死亡、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涉嫌犯罪被通緝或羈押、被判刑收監執行等喪失領取資格的情形。對通過數據信息共享等方式獲取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數據庫中標識為死亡、失蹤、服刑;國家人口庫中標識為死亡;公安部門戶籍庫中因死亡注銷戶籍;法院判決宣告死亡;民政部門殯葬信息中標注火化;醫療機構登記死亡;公安、法院、司法部門掌握服刑信息等情況的,經辦機構應在獲取上述信息后對相關待遇領取人員暫停發放待遇,并通過向相關部門發函,與待遇領取人員或其家屬以及待遇領取人員所在管理單位和街道(鄉鎮)、社區(村)等基層服務組織聯系等方式,在一個月內核查相關情況。經核實發現待遇領取資格信息有誤的,恢復待遇發放并將核實情況反饋信息來源部門。待遇享受人員及其親屬應積極配合經辦機構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三十八條 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因死亡、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涉嫌犯罪被通緝或羈押、被判刑收監執行或按規定應停發養老待遇的,參保人家屬、所在管理單位應及時向經辦機構申報停發待遇,填報《停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請書》(附件14),其中參保人家屬申報停發待遇的,需同時提交與參保人關系等材料。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待遇暫停發放手續。經辦機構應在一個月內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聯系待遇領取人員核查相關情況,經查實出現錯誤暫停發放企業養老保險待遇情形的,應憑查實資料主動辦理待遇續發業務,并按規定補發相應的企業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遺屬因參保人死亡申請停發基本養老金的,可同時按規定申請遺屬待遇。
第三十九條 暫停發放養老待遇人員在暫停發放的情形消除后,申請續發養老待遇的,參保人如實填報《續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請書》(附件15)。經辦機構核查以下資料或相關信息:
?。ㄒ唬﹨⒈H擞行矸葑C件。
?。ǘ┮蚴й欀噩F、刑滿釋放、被判刑后予以監外執行或假釋等情形申報續發待遇的,申請人需提供相應的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司法部門出具的文書等材料。
涉及待遇標準變更的,經辦機構應先按有關規定處理后再續發待遇。
經辦機構應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養老保險待遇續發核定,對符合條件的從完成審核的次月起恢復發放待遇,及時記錄待遇支付信息。對參保人續發后需補發待遇的,經辦機構應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進行待遇補發核定。補發時間超過半年的,應在補發前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核查是否存在服刑等情形。
第四十條 參保人已死亡,存在多發企業養老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應責令退回多發待遇,遺屬難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簽訂還款協議分期退回,經辦機構也可以從參保人遺屬待遇和個人賬戶存儲額中扣除多發養老保險待遇。若遺屬不配合經辦機構退回多發待遇的,經辦機構應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0〕50號)等相關規定追回。
除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參保人多享受企業養老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應當按《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四十六條、《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0〕50號)等相關規定追回。
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申領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應在受理前向參保人出示《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告知書(一次性待遇)》(附件16),書面告知其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企業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并經參保人書面確認。受理的經辦機構應核查以下資料:
?。ㄒ唬镀髽I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附件11)。
?。ǘ督K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申請書》(附件17)。
?。ㄈ﹨⒈H说纳鐣U峡ā?/span>
?。ㄋ模﹨⒈H?span lang="EN-US">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且未核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應按第四章歷史信息審核相關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經辦機構應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出具《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附件18)送達參保人,并在審核完畢的次月發放待遇,及時記錄待遇支付信息。
第四十二條 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在2011年7月1日(含當日)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最后參保地在廣東省,遺屬可向廣東省內參保地經辦機構申領企業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合稱遺屬待遇,下同)。遺屬待遇不得跨地區重復領取。企業養老保險撫恤金和工傷保險撫恤金不得重復領取。企業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不得和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重復領取。參保人曾在廣東省內多地參保的,遺屬可向其中任一參保地經辦機構申領遺屬待遇,受理的經辦機構按照參保人的累計繳費情況歸集企業養老保險關系并核發遺屬待遇。
已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的,參保人遺屬應及時向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辦理停發基本養老金手續,申領遺屬待遇。
受理的經辦機構應核查以下資料:
?。ㄒ唬镀髽I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附件11)。
?。ǘ稄V東省社會保險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為參保人死亡時間)。若遺屬自愿提供參保人死亡材料,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遺體火化證、戶籍注銷證明等其中一種,可不填寫承諾書。遺屬提交承諾書后,經辦機構通過數據比對方式對承諾書中填寫的死亡時間進行核查,若查驗不到參保人死亡時間的,應通知遺屬在15個工作日內提交死亡材料。
?。ㄈ┥觐I待遇的遺屬有效身份證件。
?。ㄋ模┥觐I待遇的遺屬與參保人的親屬關系材料,如: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記載親屬關系的戶籍材料或檔案材料、街道(鄉鎮)、社區(村)出具的親屬關系材料、親屬關系公證材料等。
(五)參保人的社會保障卡或其他銀行賬戶。無法提供參保人的社會保障卡或其他銀行賬戶的,應提供申領待遇遺屬的社會保障卡等。
?。┢渌璨牧霞疤厥夂瞬榍樾危?/span>
1.離休干部的遺屬申領離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撫恤金的,應提供離休干部生前基本離休費情況表。
2.經辦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對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初步判斷參保人是否具有視同繳費權益,對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且未核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應指引申領待遇的遺屬按第四章歷史信息審核相關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3.經辦機構應通過全國社會保險信息比對查詢系統等全國平臺,查驗參保人生前是否在外省有實際繳費未轉移接續,對在外省有實際繳費未轉移接續的,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職死亡人員遺屬待遇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函〔2023〕61號)規定辦理。
經辦機構應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待遇核定,對符合領取遺屬待遇條件的,出具《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核定表》(附件19)送達申請人,并在審核完畢的次月發放待遇,及時記錄待遇支付信息。
申領遺屬待遇的遺屬屬于參保人的繼承人范圍的,經辦機構可以指引遺屬一并申請退回個人賬戶儲存額。如參保人沒有繼承人的,按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第四十三條 參保人按國家和省規定申請退回個人賬戶儲存額的,經辦機構受理前應出具《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告知書(退回個人賬戶)》(附件20),應當按有關規定告知其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企業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并經本人書面確認。受理的經辦機構應核查以下資料: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附件11)
(二)參保人的社會保障卡。
(三)《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申請書》(附件17);
(四)其他特殊情形所需材料:
1.曾以中國公民身份參保,在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終止企業養老保險關系的,提供放棄國籍的有關材料或經公證的已取得他國國籍的中文譯本。
2.港澳臺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申請終止企業養老保險關系的,提供港澳臺居民有效證件。
3.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企業養老保險,退出現役后采取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申請終止企業養老保險關系的,提供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軍人退休(供養)證明》。
4.已在其他保障渠道領取養老待遇或已辦理傷殘退休手續在工傷保險基金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申請終止企業養老保險關系的,經辦機構應先通過共享數據核查參保人領取待遇情況,對查詢不到已領取待遇情況的參保人,需提交已領取待遇的材料。
參保人已死亡,繼承人申請退回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提供:
?。ㄒ唬镀髽I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附件11)
?。ǘ┥觐I待遇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廣東省社會保險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主要承諾內容為參保人死亡時間。若繼承人自愿提供死亡材料,可不填寫承諾書);
(四)參保人的社會保障卡或其他銀行賬戶,參保人的社會保障卡及其他銀行賬戶已全部注銷,需提供申領待遇繼承人的社會保障卡等。其中:
1.申領人屬于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需提供遺囑或遺贈協議、遺贈書等相關材料;
2.申領人屬于法定繼承人的,需提供與參保人的親屬關系材料。若申領人不是參保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的,還需提供參保人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相關材料。
經辦機構應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對符合退回個人賬戶儲存額條件的,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退款核定表》(附件21)送達參保人,并在審核完畢的次月撥付有關款項,及時記錄支付信息。
第四十四條 經辦機構在核定參保人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等相關計發參數未公布前,暫不計算當年利息,暫按上年度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預發企業養老保險待遇。待當年相關計發參數公布后,再統一對預發的企業養老保險待遇進行調整,補發或補扣預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
第四十五條 經辦機構依據國家和省規定對企業養老保險待遇進行調整。省級經辦機構負責維護省集中式系統的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參數,各級經辦機構負責核查本地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數據和落實待遇發放。
第四十六條 參保人、參保人遺屬向經辦機構提出重新核定待遇申請的,受理的經辦機構應核查以下資料:
?。ㄒ唬镀髽I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核申請書》(附件22);
(二)申請事項所根據的有關材料:
1.檔案原件等相關材料(因更正視同繳費年限、特殊群體建賬參數、參加工作時間、出生年月、軍轉標識、職工崗位等個人歷史信息而重核待遇的情形)。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業務材料(因領取待遇后申請基金轉入的情形)。
3.補繳業務材料(因申請企業養老保險補繳的情形)。
4.更正繳費歷史業務材料(因申請補錄或更正實際繳費記錄的情形)。
5.補發養老金有關材料(因申請補發基本養老金的情形)。
6.遺屬待遇業務材料(因申請重核遺屬待遇的情形)。
7.其他業務相應材料。
經辦機構應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待遇重核業務并告知其復核結果;對復核后確需調整的,應書面撤銷原待遇核定結果,重新核定待遇支付標準,出具新的待遇核定結果,從應調整之月起補發或補扣參保人待遇。
上述材料在參保人申報待遇重核前已通過省集中式系統辦理相關業務且省集中式系統已留存檔案影像的(如:歷史信息審核、關系轉入、繳費更正等資料),審核環節可直接查看相關業務的檔案影像材料,無需申請人再次提供。
經審計、基金監督、稽核內控檢查等或經辦機構在經辦工作中發現需要重新核定參保人待遇支付標準的,經辦機構應出具《重核結果告知書》(附件23),撤銷原待遇核定結果,出具新的待遇核定結果,重新核定待遇并從應調整之月起補發或追回參保人待遇。屬于多發待遇的,經辦機構應在《重核結果告知書》中說明造成多發待遇的原因、返還多發待遇的方式以及收到告知書后的相關救濟途徑,并按規定追回多發待遇。
第四十七條 經辦機構每月根據上月待遇支付情況、當月退休人員增減變化及待遇數據維護等信息,每月月末完成業務結賬,形成每月的業務臺賬,并于每月10日前完成當月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
一次性待遇、補發補扣、失敗賬重發等零星支付業務,可按上述流程及時發起支付計劃。
第四十八條 企業養老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統一發放至待遇領取人的社會保障卡。
經辦機構應按月核對企業養老保險待遇發放信息,對發放失敗的數據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更正相關信息,進行第二次發放或納入下月補發。
第七章 風險防控
第四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實行以風險控制為目標的分級分類管控制度,經辦業務按高、中、低三個風險等級進行管理,根據業務風險等級,分別采取風險防控措施,加強風險防控管理。
經辦機構應加強個人賬戶管理、關鍵信息變更、一次性繳費、關系轉移、重要檔案信息審核、視同繳費年限審核、提前退休信息審核、繳費歷史維護、待遇核發、待遇調整補發、大額支付、死亡注銷后恢復、終止參保關系待遇人員重新參保、待遇資格社會化服務認證等企業養老保險高風險業務,待遇撥付總金額或明細變動異常、重復領取待遇、多人待遇發放至同一銀行賬戶等高風險現象,以及非工作時間審核高風險業務、業務回退等高風險行為的風險防控管理。
經辦機構對人員信息登記、基本信息變更、一次性躉繳、待遇暫停等中風險業務,應采取與之相適應的風險防控措施。
經辦機構對于查詢、打印等低風險業務,可進行便捷辦理。
第五十條 經辦機構辦理企業養老保險業務,應采取以下措施加強事前預防管理:
?。ㄒ唬┙涋k機構應實現業務辦理全流程在省集中式信息系統中操作,省集中式信息系統應記錄初審、復核、審核人員姓名、操作時間、操作事項。
?。ǘ┙涋k機構應按照風險等級高低確定業務辦理層級,業務辦理層級與業務風險等級相適應,高風險業務應實行初審、復核、審核三級審核管理。
?。ㄈ┙涋k機構應按照業務經辦流程設置業務辦理崗位,配備業務辦理人員,分配業務辦理權限。做到部門之間、崗位之間、人員之間、業務環節之間等的權力相互制約與監督。
(四)經辦機構在受理參保信息和個人賬戶管理、轉移接續、待遇核定等業務時,應預先通過本地共享信息和全國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員基礎信息庫、全國社會保險信息比對查詢系統、業務協同平臺等全國平臺,對人員身份狀態、生存狀態、參保繳費情況、待遇領取狀態等進行聯網核驗,判斷是否存在不符合經辦條件的情形。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按規定的告知程序處理。
第五十一條 經辦機構在辦理企業養老保險業務時,應采取以下措施加強事中管控,經審核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按規定的告知程序處理。
?。ㄒ唬┙涋k機構應對業務申辦材料進行認真審核把關,準確錄入申報材料信息,嚴格核實相關報表、憑證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文書和憑證應規范統一。各環節的辦理材料應當一致,省集中式信息系統錄入信息與業務申辦資料信息應當一致。
?。ǘ┙涋k機構應通過省集中式信息系統風控預警功能加強對關鍵業務環節的事中管控,針對高風險業務、高風險現象、高風險行為,合理設置風控預警規則,明確金額、頻次、時段等閾值,并進行待遇支付與身份資質核驗,依據風險程度采取預警提示、阻斷業務等防控措施。
(三)經辦機構業務辦理時應全面落實數據共享核查比對,充分利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內部數據資源,其他單位各類共享數據等進行校驗,判斷是否存在不符合條件辦理業務的情形。對采用告知承諾辦理的業務,原則上應通過事中信息比對方式進行核驗。涉及數據核查比對的各項業務、各環節,應將數據核查比對作為必經程序及工作手段,防范業務經辦風險。
?。ㄋ模┙涋k機構應通過省集中式系統審核待遇撥付計劃、確認實收實支、核查處理未發放成功的業務,實現待遇發放總額和明細數據的自動核對,財務記賬憑證與業務批次數據逐筆對應,并對待遇發放賬戶的戶名、銀行賬號、證件號碼進行一致性校驗。
第五十二條 經辦機構應對下列業務進行重點審核把關,對于已實現數據共享的,事中要通過共享數據加強核查。對于未實現數據共享的,且存疑的業務納入事后核查范圍,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
?。ㄒ唬┙涋k機構在辦理歷史信息審核、特殊工種認定、一次性補繳等涉及參保人人事檔案的業務時,應檢查參保人的人事檔案是否密封完整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規定》(人社部發〔2021〕112號)等要求進行檔案傳遞。
?。ǘ┙涋k機構在辦理根據《關于妥善解決當前勞資糾紛重點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189號)、《關于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237號)等文件規定的應參保未參保補繳或一次性補繳等業務時,應核查補繳單位的登記狀態、注冊登記時間等信息,與補繳的起止時間進行比對;對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仲裁、法院文書等法律文書申請辦理補繳的業務,應嚴格核實法律文書真實性。
(三)經辦機構應做好基本養老金發放風險防控管理:
1.經辦機構在辦理參保人基本養老金申領業務時,應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查驗參保人是否存在死亡、服刑、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等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情況,經核查發現存在死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羈押、被判刑收監執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情況,終止辦理業務,并告知申請人。參保人有異議的,可向經辦機構提供材料反映,再次申領基本養老金;
2.對于參保人已按月領取定期待遇的,經辦機構應及時將參保人的離退休狀態等信息反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避免出現參保人領取待遇后繼續參保繳費的情況。
?。ㄋ模┙涋k機構在辦理參保人申請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提前退休、申領病殘津貼等業務時,應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材料進行嚴格核實,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獲取參保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果。對未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經辦機構應一次性告知其按規定進行鑒定。
(五)經辦機構在辦理遺屬待遇核發業務時,應加強材料審核,對于死亡材料的死亡時間與外部門數據共享獲取的死亡時間不一致影響遺屬待遇核定結果或者申辦人僅提供告知承諾書的情形,應逐一核實參保人死亡時間并建立核查臺賬。
?。┙涋k機構在辦理關鍵信息變更業務時,對變更已按月領取定期待遇人員證件信息(變更后的身份證件記載的出生年月信息與檔案出生年月不一致)、檔案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崗位信息、性別等關鍵信息,且可能影響養老保險待遇支付起點或者標準的,應納入事后核查范圍。經核查發現養老保險待遇有誤的,應辦理養老待遇重核業務。
(七)其他高風險業務參照上述做法進行審核把關。
第五十三條 經辦機構在辦結業務后應采取以下措施加強業務事后監督檢查:
?。ㄒ唬┙涋k機構應每月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高風險業務和重點業務,通過調閱查詢相關經辦審核流程、業務資料、明細數據、操作日志等,開展業務自查和重點抽查。
?。ǘ┙涋k機構應完善數據比對規則庫,通過風險預警、數據篩查、共享比對等方式,對社會保險經辦業務數據進行全方位、多維度數據核查處理,及時查處問題業務和問題數據。
?。ㄈ┙涋k機構應落實常態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風險排查防控機制,針對高風險業務辦理、基金要情案件等反映的業務經辦問題,定期開展風險排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梳理風險隱患,落實風險防控措施。
(四)經辦機構應建立重大疑難業務聯合會審制度,對社會保險經辦業務中的難點、重點進行集中研究,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等方面進行詳盡的審查。
第五十四條 經辦機構應通過信息比對等方式,每個月查驗待遇領取人重復領取待遇情況。發現參保人在省內重復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包括跨制度重復領取企業養老保險待遇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時,月實發金額低的經辦機構應向重復領取地經辦機構發出《重復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核實確認函》(附件24),在發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重復領取待遇核實確認工作。
對核實確認為重復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月實發金額低的經辦機構作為告知地,應向其發出《關于選擇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通知》(附件25)和《選擇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確認書》(附件26),并要求參保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選擇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同時暫停發放其告知地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若參保人確認保留重復領取地養老保險關系,則告知地為待遇清退地,由告知地經辦機構責令參保人退回多領的養老保險待遇,清退其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退還多領待遇后,個人賬戶仍有余額的,一次性退還本人,并將《選擇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確認書》(附件26)發送至待遇保留地經辦機構。
若參保人確認保留告知地養老保險關系,則重復領取地為待遇清退地。告知地經辦機構應自參保人簽署《選擇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確認書》(附件26)的次月起,恢復并補發參保人的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同時將確認書發送至待遇清退地經辦機構。待遇清退地經辦機構應自收到《選擇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確認書》(附件26)的次月起,暫停發放參保人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并核實重復領取待遇人員多領待遇金額和個人賬戶余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應扣除政府補貼),責令參保人退還多領的養老保險待遇,同時清退其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退還多領待遇后,個人賬戶仍有余額的,一次性退還本人。
參保人確實難以一次性退還多領待遇,申請協助抵扣的,待遇清退地經辦機構應將《重復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通知單》(附件27)發送至待遇保留地經辦機構。待遇保留地經辦機構應予以協助。
參保人逾期拒不退還多領待遇且清退的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余額不足以抵扣重復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告知地經辦機構應當自期限屆滿后按照規定清理其養老保險關系,并向重復領取地經辦機構發出《重復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通知單》(附件27)。
確定月抵扣金額時應考慮保障參保人的基本生活,每月留存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原則上不得低于當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重復領取地經辦機構應按規定按月進行抵扣,并將協助抵扣金額按要求進行劃轉。
待遇清退地經辦機構在完成辦理上述養老保險關系清退后,應向待遇保留地經辦機構發出《終止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告知書(重復領?。罚ǜ郊?span lang="EN-US">28),告知重復領取待遇有關處理結果。待遇保留地經辦機構應當與待遇清退地經辦機構進行聯系,并及時開展相應后續工作。
參保人重復領取企業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人社廳發〔2019〕94號)有關規定處理。
跨省重復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77號)有關規定處理。
跨地區重復領取遺屬待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18號)實施前重復領取的,由待遇核發金額低的經辦機構追回多發待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18號)實施后重復領取的,由非最后參保地經辦機構追回多發待遇,最后參保地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信息重新核發遺屬待遇。
第五十五條 企業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差錯、違法違規行為涉及或影響省內多個經辦機構的,由業務經辦差錯、違法違規行為最初發生地的經辦機構承擔整改責任,其他相關經辦機構應在其職能范圍內配合完成整改,應建立相關經辦機構、相關環節共同參與的聯合工作機制。
第五十六條 發現單位或個人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勞動關系、虛假承諾等行為辦理企業養老保險業務、騙取企業養老保險待遇或者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或者經辦機構多發錯發待遇的,經辦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等規定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經參保人同意,企業養老保險業務可由參保單位(移交社區管理的由所在管理機構)代為申報,也可委托其他人申報。委托其他人申報的,須同時提供《個人委托書》(附件29)、委托人及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經辦機構應在省集中式系統記錄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和聯系電話。經辦機構在取得參保人授權同意后,通過數據共享獲取參保人業務信息的,可提供便民服務,為參保人主動辦理相應業務。
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在受理前發現參保人在省集中式系統登記的姓名或證件號碼與本人有效證件不符的,應告知參保人憑有效證件辦理信息變更(變更為有效證件記載的姓名、證件號碼)后再申請辦理相關業務。
第五十九條 經辦機構在辦理本規程規定的業務過程中,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出具《受理回執》;對資料不全的,應告知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出具《補充材料告知書》(附件30);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附件31)。經辦機構在收到當事人業務申報材料時,應當場出具以上其中一種文書。
對受理后經審核仍發現資料不全的,經辦機構可再出具《補充材料告知書》(附件30);不符合有關政策的,應出具《辦理結果告知書》(附件32),告知參保人業務審核不通過的原因及救濟途徑。
第六十條 本規程規定的辦理時間不包括參保單位或參保人補充材料、經辦機構發函或其他方式向相關單位請其協助核查或協助辦理業務相關事項以及參保人辦理業務相關手續所需的時間。經辦機構逾期未收到補充材料或核查回復的、相關單位逾期未辦理相關事項的,經辦機構根據已申報材料作出核定結論。
第六十一條 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或參保人遺屬、繼承人)對經辦機構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經辦機構提出重核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申請主張所根據的有關證據材料;也可自收到核定結果之日起6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收到核定結果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二條 本規程規定的重復領取待遇包括不同養老保險制度、不同險種、不同地區重復領取待遇。
第六十三條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根據本規程更新全省企業養老保險服務事項統籌清單,各級經辦機構及時調整實施清單,確保對外服務標準化、規范化。
第六十四條 企業養老保險費參保登記、征繳業務、社保繳費年度、基金財務及統計分析、檔案管理等本規程未提及的其他企業養老保險相關工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廣東省現有的政策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以本規程為準。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本規程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經辦機構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徑向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反映。
第六十七條 本規程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略)
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社會保險信息記錄及變更表
2.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信息變更表
3.個人自愿選擇一次性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4.一次性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審核表
5.躉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6.躉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審核表
7.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費申報表
8.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重復繳費退款申請表
9.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歷史信息(含特殊工種
工作經歷)審核申報表
10.借閱檔案聯系函
1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
12.基本養老金核定表
1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提前退休審批表
14.停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請書
15.續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請書
16.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告知書(一次性待遇)
17.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申請書
18.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
19.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核定表
20.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告知書(退回個
人賬戶)
21.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退款核定表
22.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核申請書
23.重核結果告知書
24.重復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核實確認函
25.關于選擇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通知
26.選擇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確認書
27.重復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通知單
28.終止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告知書(重復領?。?/span>
29.個人委托書
30.補充材料告知書
31.不予受理告知書
32.辦理結果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