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互聯網+仲裁”異步審理規則(試行)
為規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互聯網異步審理秩序,保障仲裁審理活動正常進行,維護庭審參加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和《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所指的互聯網異步審理,是指庭審參加人在本案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自主選擇時間登錄異步審理平臺,完成答辯、調查、舉證、質證、并充分發表意見后,仲裁庭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另行組織現場開庭審理或不再組織現場開庭審理的審理方式。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的審理包括庭前準備、開庭審理和庭后確認、庭后舉證質證等通過互聯網異步審理的各環節。
第三條 本規則所指庭審參加人包括當事人本人、當事人授權委托代理人、其他庭審參加人。
第四條 本規則所指的互聯網異步審理,適用于事實清楚、雙方爭議較小,或需庭前、庭后調查,通過互聯網平臺能夠查明案件事實,且雙方當事人同意通過互聯網進行審理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仲裁庭根據案件處理需要,也可以將庭前、庭后證據交換、質證等環節通過互聯網異步審理平臺進行。
第二章 庭前準備
第五條 仲裁庭在獲得庭審參加人聯系方式后,須按時登錄仲裁辦案系統或異步審理平臺完善信息,并確認推送開庭通知,確保庭審參加人能及時收到開庭信息參與異步庭審。
第六條 仲裁庭須提前充分準備審理問題和需質證的證據,并在啟動異步庭審時將問題錄入異步審理平臺,證據根據需要上傳異步審理平臺。
第七條 庭審參加人應當選擇安靜、無干擾、網絡信號良好、相對封閉的場所完成互聯網異步庭審。
第八條 庭審參加人應當在收到開庭通知后及時訪問異步審理平臺完成賬號注冊認證,并登錄系統查看案件信息。
第三章 庭中審理
第九條互聯網異步審理程序發起后,庭審參加人須在仲裁庭指定時間內完成答辯、調查、舉證、質證、辯論和陳述等環節。
第十條互聯網異步審理支持同一案件多人在線進行,庭審問題多個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可同步進行答復、質疑、辯駁等。
第十一條互聯網異步審理過程中,仲裁庭可根據案件回答情況增加或調整問題;庭審參加人可在征得辦案人員同意后,在線提交新證據,當事人提交證據時可勾選查看對象;仲裁庭需將新證據發其他庭審參加人質證或確認。
第十二條庭審參加人需要申請延長答復時間的,須提前向仲裁庭申請,仲裁庭視情況決定是否延長。
第十三條庭審參加人須妥善保管本人的身份和登錄信息,庭審參加人直接或間接授權案外人以其名義使用其賬號發表意見、上傳材料的,視為其本人行為。
第十四條 仲裁庭可視情況以同步方式要求庭審參加人對平臺發表的意見及上傳的材料是否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予以核對確認。
第十五條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將互聯網異步審理轉為在線庭審或現場庭審,但應給予庭審參加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十六條庭審參加人在審理過程中因技術、網絡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進行互聯網異步審理的,應及時告知案件辦理人員,案件辦理人員應當暫停審理程序,給予其合理時間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繼續進行。
第十七條庭審參加人經有效告知后,無正當理由未上線參與互聯網異步審理,經仲裁庭釋明后,仍未能參與互聯網異步審理的,不影響互聯網異步審理的繼續進行。
第四章 庭后確認
第十八條審理結束后,需通過在線確認方式對筆錄等文書予以確認的,庭審參加人應當及時在線確認。
第十九條庭后需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補充證據并質證的,可跳過權利義務、訴辯意見,直接進入證據交換、質證、辯論環節。
第二十條互聯網異步審理的案件,應當全程記載交互問答過程信息。庭審筆錄等文書與交互問答過程信息不一致的,以簽字確認的庭審筆錄為準。
第五章 其它規則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異步審理案件,仲裁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簡化庭審程序:
(一)開庭前在線完成當事人身份核實、權利義務告知的,開庭時不再重復進行;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庭審可以直接圍繞仲裁請求或者案件要素開展,并將當事人陳述、仲裁庭調查、仲裁庭辯論等環節合并進行。
第二十二條案件有證人的、視頻等流媒體證據的,庭審參加人文化水平受限的,以及存在其他影響庭審程序進行因素的,一般不適用互聯網異步審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