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22年離職時,和原單位有離職協議,上面需要賠償我4萬五千元,但是原單位只補償了1萬5千元,剩余3萬元一直未補償,請問打官司我能勝訴嗎
你好!如果離職協議上已經清楚約定了原單位應向你支付45000元的款項,之后只支付了15000元,那么,你要求其支付剩余的30000元款項是具有充分的依據的。但須注意的問題是,如果原單位逾期支付剩余款項已超過1年,那就有可能已經超過了1年的仲裁時效。當然,如果你在此期間一直向原單位索要且留有相關證據,那會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則有可能還沒有超過1年的仲裁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