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仔細看一下《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終局裁決適用規(guī)則(試行)》(深勞人仲委〔2024〕2號),年假工資是不適用終局裁決的。其次,原則上,只要上述文件中所列的事項,單項裁決金額不超過深圳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2360×12=28320元)的,就應當適用終局裁決,或者應當分別列明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但注意上述文件中的第11條,一個案件中同時涉及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如果事項之間具有密切關聯(lián)性的,那就只作出一份非終局裁決。而事項之間是否具有密切關聯(lián)性,這是取決于仲裁員的主觀認定的。這可能就是深圳地區(qū)的司法實踐中作出終局裁決比較少的原因。第三,對于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可以提起訴訟),而只有在具有規(guī)定情形的情況下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但這和提起訴訟就是完全不同的程序了。而如果勞動者不提起訴訟的話,那等到裁決指定的履行期一過,便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