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據《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說明》第33點以及司法實踐,在適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109條認定勞動者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時,所謂“連續工作”必須是無縫對接,即勞動者在進入新單位時工作日不能間斷,否則便不再是“連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