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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何某長期從事外貿業(yè)務。在一次常規(guī)的出貨業(yè)務操作后,其銀行賬戶意外收到一筆2萬元不明資金。由于法律意識較為薄弱,何某未對該筆資金的來源產生足夠警惕。后在他人唆使下,何某將該2萬元款項取出。隨后,公安機關在偵辦一起詐騙案件過程中,發(fā)現該筆資金系詐騙贓款,何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其家屬在得知情況后,緊急委托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介入案件辯護工作。
【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接受委托后,經過深入案情分析,提出以下核心辯護意見:
主觀認知偏差:何某因從事外貿行業(yè),日常資金往來頻繁復雜,該2萬元款項進入賬戶時并未呈現明顯異常特征。基于正常的商業(yè)交易認知,何某在取款操作前確實不知曉該筆資金涉及違法犯罪,其在他人誘導下實施的取款行為,缺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主觀故意。
被動參與性質:何某在整個取款過程中始終處于被動地位,受到他人的誘導與誤導。相對而言,誘導方對款項的違法性質具有更明確的認知,何某僅是被動執(zhí)行操作,并未主動追求違法結果的發(fā)生。
積極退繳表現:何某在了解情況后立即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工作,主動將2萬元涉案資金全額退繳。這一行為既體現了其真誠的悔過態(tài)度,也最大程度挽回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在取保候審評估中,這一積極表現成為重要考量因素,充分證明其社會危險性較低。
社會危害輕微:本案涉案金額相對較小,且何某到案后始終如實陳述案情,積極配合調查取證。除資金流轉外,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為有限。
【辦案結果】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在偵查階段即與公安機關保持積極溝通,詳細闡述何某不構成犯罪的法律依據,并重點強調其積極退繳贓款等從輕情節(jié)。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繼續(xù)與檢察機關進行深入交流,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和法律意見書。最終,檢察機關充分采納了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的辯護觀點,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何某具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主觀故意,且考慮到其積極退繳等表現,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何某成功恢復人身自由,本案取得圓滿的辯護效果。【案號】滬公靜(刑)取保字〔20251000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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