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李某因接受他人委托代為提取現金10萬元,后因該委托事項涉及詐騙行為,被認定涉嫌詐騙罪,于2024年01月29日被執行刑事拘留。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本案。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深入研究案情后提出核心辯護意見:
李某雖接受他人委托代為提取現金,但現有證據材料無法充分證明其在主觀上明確知曉該筆款項涉及詐騙犯罪所得。從行為過程來看,李某僅是按照委托人指示完成取現操作,在整個涉嫌詐騙的行為鏈條中參與程度較低,且未獲取異常高額報酬或其他明顯不正當利益。同時,結合李某的個人背景、社會經歷等方面綜合評估,其并無詐騙犯罪前科記錄,主觀惡性較小,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會產生社會危險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
【辦案結果】
經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的專業辯護,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李某于2024年3月1日被依法釋放,成功取得取保候審。根據要求,李某需在2024年03月08日前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相關取保候審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