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3年10月20日,侯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被依法拘留。侯某任職于廣東某有限公司,在公司日常業務往來過程中,不慎卷入對相關犯罪所得進行掩飾與隱瞞的行為環節。家屬在侯某被羈押后,迅速聯系并委托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的周乃文律師提供專業法律協助。周乃文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會見侯某,全面了解案件具體情況,經分析發現侯某雖有一定參與行為,但情節較為輕微,且其主觀故意成分存在一定爭議空間。同時,案件在偵查階段因證據收集等方面的問題,難以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順利完成處理。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提出以下核心辯護意見:
主觀故意存疑:侯某在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中,主要依據公司業務安排行事,其對相關款項或物品屬于犯罪所得的認知并不明確,主觀故意方面存在合理疑問。
社會危險性較低:侯某在日常生活中表現良好,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取保候審后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也不會影響案件的后續偵查與審理進程。
偵查羈押期限因素:本案因多種客觀原因無法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辦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符合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辦案結果】
周乃文律師根據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向東莞市公安局提交了詳細的取保候審申請及辯護意見書。公安機關經審查后,部分采納了律師的觀點,認為侯某雖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案件存在無法在偵查羈押期限內辦結的情形。最終,公安機關決定對侯某取保候審,期限從2023年11月17日起計算,并要求其繳納保證金壹仟元整。同日,東莞市第二看守所對侯某予以釋放,侯某得以恢復人身自由,案件后續在取保候審狀態下繼續依法推進。案號:【東二看釋字[2023]121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