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并不等同于最終免受羈押,緩刑才是當事人免于收押的關鍵保障。在顧某涉嫌盜竊罪且未取得被害人諒解書的情況下,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通過專業辯護,依然成功為其爭取到緩刑判決。
【案情回顧】
顧某,1997年9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戶籍云南省曲靖市。2021年8月下旬,為謀取非法利益,顧某應呂福平(身份不詳)提議,實名認證陌生微信號并綁定本人名下5張銀行卡供他人使用。2021年9月6日,被害人潘海陽被騙7000元、周伯驥被騙12000元等資金轉入顧某綁定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內,顧某發現后提現15000元至個人微信使用。2021年11月22日22時許,顧某在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漫啡網吧被抓獲。
【法律法規】
盜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接受委托后,提出以下核心辯護意見:
1、犯罪情節較輕:顧某涉案金額不大,系因法律意識薄弱受他人引誘參與,在犯罪中作用較為次要。
2、悔罪表現明顯:顧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并主動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雖未取得諒解書,但退賠行為體現悔罪態度。
3、再犯風險較低:顧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結合其家庭與成長背景,主觀惡性較小,無再犯罪危險。
4、具備社區矯正條件:經調查,其所在社區同意監督幫扶,適用緩刑對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
【辦案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顧某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提出的關于初犯、認罪認罰、已退賠等辯護意見被采納,認定顧某符合緩刑條件。最終判決顧某犯盜竊罪,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顧某獲緩刑不予收押。案號:(2023)粵1972刑初30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