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司法程序中,每個案件都關系當事人的自由與前途。陳某因介紹賣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審階段委托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進行辯護,最終成功改判緩刑,避免服刑。
【案情回顧】
陳某,1986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廣東湛江人。2022年1月13日因涉嫌介紹賣淫罪被羈押,次日刑事拘留,2月18日釋放,2月19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8日被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繼續取保候審。2023年,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以介紹賣淫罪對陳某提起公訴。一審【(2023)粵1971刑初1083號】判決陳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陳某不服上訴,二審階段委托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辯護。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無再犯危險、對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提出以下核心辯護意見:
1、犯罪情節較輕:陳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參與次數有限,涉及范圍不廣,社會危害相對較小。
2、悔罪表現明顯: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積極配合調查,取保期間遵守規定,態度誠懇。
3、無再犯危險:陳某系初犯,家庭穩定且有親屬監護,具備回歸社會的有利條件。
4、適用緩刑無社區不良影響:所在社區愿意接納并監督,適用緩刑有利于其改造回歸。
【辦案結果】
二審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的部分辯護意見,作出【(2023)粵19刑終766號】判決:維持一審定罪,撤銷量刑部分,改判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4000元。實現由實刑向緩刑的關鍵轉變,取得良好辯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