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3年,周某受戶外"跑分兼職賺快錢"廣告誘惑,按指示注冊港澳地區手機卡并下載"飛機"聊天軟件,與上線"B"建立聯系。在明確知曉上線資金為網絡賭博資金且需多次過賬的情況下,為獲取2%高額報酬,于2023年10月1日至11月3日期間,使用其名下江蘇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卡接收資金并按照指示進行轉賬操作,其中涉及李某、元某、梅某、趙某等人的電信詐騙資金共計96180元,周某從中非法獲利9000余元。同年11月20日,周某被瀏陽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并網上追逃,同日主動投案自首。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第二十七條指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本案審理程序推進迅速,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受理后,立即開展會見、閱卷等工作,并積極參與庭審活動。周律師提出以下核心辯護意見:
從犯地位:周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完全依照上線指令行事,處于從屬地位,在共同犯罪中僅起次要作用,依法應認定為從犯,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自首情節:周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悔罪表現良好:訴訟期間,周某積極賠償上游犯罪被害人4萬元并獲得諒解,主動退繳全部非法所得9000元,認罪悔罪態度誠懇。
初犯與緩刑適用:周某系初犯,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再犯風險等因素,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辦案結果】
法院經審理采納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的辯護觀點,認定周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其具有從犯、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獲諒、退繳全部非法所得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八千元。案號【(2023)湘0181刑初16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