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東莞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認定:從2016年開始,黃某與同伙多次以合作做工程需要采購帳篷為名騙被害人匯款,具體犯罪事實如下:2016年6月14日20時30分許,犯罪嫌疑人黃某及其同伙假裝需要做水電工程的名義騙得被害人梁某成的信任,次日黃等人要求梁向其同伙訂購軍用帳縫,并提前支付貨款,騙得梁支付9000元至黃等人控制的賬戶內;2017年2月28日19時30分許,犯罪嫌疑人黃某及其同伙冒充塘廈鎮武裝部“趙部長”的身份并假裝需要做裝修工程的名義騙得被害人劉某益的信任,次日黃等人要求劉向其同伙訂購軍用帳逢和發動機,并提前支付貨款,騙得劉支付5000元至黃等人控制的賬戶內。后黃某于2017年3月2日從其控制的賬戶內取走2500元;2017年3月6日17時許,犯罪嫌疑人黃某及其同伙冒充東莞第三人民法院“趙部長”的身份并假裝需要做水電工程的名義騙得被害人黃某良的信任,次日黃某等人要求黃某良向其同伙訂購軍用帳逢,并提前支付貨款,騙得黃某良支付15990元至黃某等人控制的賬戶內。破案后,被騙財物未能起回。
【法律依據與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在東莞的話,數額較大的標準:一般詐騙為6000元,電信網絡詐騙為3000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辯護核心觀點】
黃某家屬委托周乃文律師后,我們去看守所會見了黃某,了解到黃某一直是全盤否認,辯解沒有詐騙過。只承認在村里其老婆開了個小店,其經常幫助別人套現。律師為其做無罪辯護,認為,公安認定黃某和其他人是同伙證據不足,黃某不認識本案的詐騙份子,詐騙份子也只是指認在黃某這里有刷卡套現。和黃某說的是吻合的。雖然客觀上黃某協助轉移了詐騙款項,但是其沒有詐騙的故意,也不知道該款項為詐騙資金,因此不構成犯罪。
【辦案結果】
案件經過二次補充偵查以后,還是不能補充到充足的證據,在黃某被羈押260天后,案件不起訴,黃某被釋放。最后檢察院賠償了黃某的損失。案號:【東三區檢刑不訴[2018〕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