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廖某某系河南信陽人,因涉嫌詐騙被東莞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8日拘留。廖某某被指在業務往來中,通過虛構部分事實,獲取合作方財物,合作方認為其行為構成詐騙并報案。案件辦理期間,廖某某的家人遠在北方,無法及時協助處理相關事宜,且其身份證被民警扣押。律師在大晚上前往東城派出所為廖某某辦理取保手續,還需讓民警出具證明,以便為廖某某安排酒店。
【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周乃文律師律師多次會見廖某某后提出,首先,廖某某雖存在虛構部分事實的情況,但在業務往來中有一定的履約行為,不能單純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廖某某所涉金額及情節,尚未達到構成詐騙罪的嚴重程度,更多屬于民事欺詐范疇。并且,律師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出廖某某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積極為其申請取保。
【辦案結果】經過周律師的不懈努力與充分辯護,公安機關最終采納了周律師的部分觀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于2020年7月22日決定對廖某某予以釋放。廖某某得以恢復自由,律師成功辦理了這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