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2019年開始,周某武伙同另外十五人在東莞各鎮街、廣州等地多次瘋狂作案,盜竊摩托車和電動車,該團伙組織嚴密,分工配合。有的人負責統籌帷幄,有的人負責盜竊財物存放至制定地點,有的負責騎手轉移贓物,有的負責銷贓。其中周某武作案五宗,其銷贓行為涉及摩托車4臺、電動車2臺,涉案金額一萬多元。
【法律法規】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律師辯護核心觀點】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及團隊經過多次會見周某武,多次查閱本案卷宗。周律師為認周某武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7條的但書條款的規定,認為周某武的行為可以不做犯罪處理、不要需刑事處罰。并形成專業的法律文書,多次和辦案機關溝通。
【辦案結果】最后結果:該案經過二次退查,沒有查證新的犯罪事實,辦案機關最終采納了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的法律意見;周某武于2021年3月4日終于獲得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沒有案底。子孫三代當兵或從政不受該案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