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切莫貪小便宜,從而帶來牢獄之災。
【案情回顧】2021年9月24日12時許,譚某在本市大朗鎮松佛路某廣場工地內,將被害單位的四根電纜線盜走,后以200元的價格銷贓;2021年9月26日18時許,譚某在本市大朗鎮松佛路某廣場工地內,將被害單位的一捆電線盜走,后以200元的價格銷贓;2021年9月29日19時許,在本市大朗鎮松佛路某廣場工地內,將被害單位的一卷電纜線(價值1506元)盜走,后被工地工人在附近抓獲。
【法律依據與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律師辯護核心觀點】
譚某家屬委托周律師后,我們去看守所會見了譚某,了解到本案只有三次盜竊,被倒財物價值較小。認為犯罪情節較輕,但是核心是要賠償諒解,才能取保或者不起訴或者緩刑。經過多次與被害單位溝通,最終拿到了諒解書。譚某在被羈押26天時,我們成功幫其獲得取保候審,譚某被釋放。
2021年12月15日,譚某盜竊案件進入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律師為其提交了不起訴的法律意見書,并多次與檢察官溝通。我們認為,譚某雖然屬于多次盜竊,依法構成犯罪,但是其犯罪情節較輕,盜竊財物金額不大,積極賠償了被害單位的損失并獲得諒解。加上,其是第一次犯錯,年事已高,身體患有各種疾病(提交了病歷資料證實),符合罪輕不起訴的條件。
【辦案結果】最終檢察院采納了律師的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譚某不起訴。案號:東二區檢刑不訴【2022】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