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作為一名刑事辯護律師,常常會對我所辯護的被告產生一種特殊的感情,在本案中我們彭某的感情也不例外。一方面,作為職業律師,我對待我的當事人就像醫生對待自己的病人一樣,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生存希望,我們都會接近全力的救治他,全身全心的努力,全身心的投入來挽救他的生命和自由,另一方面,我也對逝去的生命感到痛心,以一個律師的良知祈禱生命永不止息...
【案情回顧】東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某月某日19時許,被告人彭某某與老鄉A等人在東莞市某某鎮某某溜冰場里的酒吧喝酒。20時許,彭某某從酒吧出來經過溜冰場時,與溜冰場的岑某某相撞,彭覺得岑之后會找其麻煩,便將此事告訴A,A表示就算要打架也不怕。21時許,彭某某看到岑某某等人還沒有離開溜冰場,便回到其出租屋,拿了一把單刃的開山刀回到溜冰場對面的臺球城守候,這時A等十幾個老鄉也均在臺球城。21時20分,岑某某與其舅舅被害人羅某某等四五人從溜冰場出來,彭某某將刀藏在腰間上前問岑某某是不是想打架,見岑態度惡劣,便打了岑一耳光,羅某某等人立即圍上前來幫忙打彭,其中羅某某打了彭的鼻子一拳。在附近吃宵夜的彭某某朋友被告人張某某見狀沖過來幫彭某某毆打對方,接著彭某某的多名老鄉也從臺球城跑過來幫忙毆打岑某某、羅某某等人。打斗過程中,彭某某從腰間拔出開山刀朝羅某某的頭部連砍數刀,羅傷重倒地,彭等人分散逃離現場,后羅經送院搶救無效于當天22時20分死亡。據此,東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彭某某、張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律師辯護】張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屬委托周律師作為其辯護人。周律師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會見被告人、閱卷、寫材料、認真分析案情,為出庭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依法積極為被告人張某某出庭辯護,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要點:一、從主觀上來看,被告人張某某的動機只是臨時想幫老鄉彭某某解圍,其本人沒有參與預謀,是突發性的幫忙打架事件。二、從本案被告人張某某所起的作用來看,僅起幫助作用,其傷害的對象不是本案被害人,羅某某的死亡不是其所致,其系從犯中的幫助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三、被告人張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當小,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小。四、被告人張某某以往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其一貫表現較好,系初犯、偶犯,對此懇請法庭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五、被告人張某某在被公安機關拘傳到案后,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辦案,如實坦白供述了其參與打架的事實,認罪態度相當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張某某無視國法,因細故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后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以嚴懲。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某持刀連砍被害人羅某某頭部等部位數刀,是致羅死亡的直接兇手,起主要的作用,為主犯;被告人張某某上前幫彭某某毆打被害人,起次要的作用,為從犯,本院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彭某某作案手段殘忍,后果嚴重,本應嚴懲。鑒于其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彭某某、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法院判決】: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東中法少刑一初字第1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