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2019年10月5日,張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拘留。案件源于張某與他人發生沖突,在沖突過程中,對方身體受到損傷,傷情達到了故意傷害罪的追訴標準,隨后張某被羈押于東莞市某看守所。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周乃文律師接受委托后,通過多次會見張某、與辦案機關溝通,提出: 主觀故意存疑:1、張某與受害人原本并無仇怨,此次沖突屬于偶發事件,被害人有一定的過錯在先,張某在沖突發生時,并沒有積極追求傷害對方的故意,更多的是出于防衛或者情緒激動下的應激行為。
2、情節輕微:從整個事件過程來看,張某的行為手段并非特別惡劣,造成的傷害后果也相對較輕,尚未達到嚴重影響受害人身體健康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嚴重情節。
3、具有從輕情節:張某在案發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具有坦白情節。同時,張某愿意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以彌補自己的過錯,有悔罪表現。并且,受害人在此次沖突中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對矛盾的激化負有一定責任。
【判決結果】經周乃文律師的努力,辦案機關采納了部分辯護意見,認為張某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于2019年11月15日,經東莞市公安局決定,對張某予以釋放。張某成功取保候審,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