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子某涉嫌尋性滋事罪被羈押在某看守所,其作為催收公司的一員,在整個公司被端的情形下,若不撇清關系,必將受公司牽連。在我們團隊介入后,為其制定了精準的辯護方案,為其準備了大量的法律文書,從而爭取到了檢察院的不逮捕決定。找工作有風險,要注意甄別。
【案情回顧】2019年11月12日,鄭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案被羈押于深圳市某看守所。鄭子某就職于一家催收公司,在該公司被公安機關查處時,作為公司一員的她面臨法律指控。由于整個公司被端,若不能有效證明自身與公司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鄭子某極有可能受到牽連。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周乃文律師團隊介入后,經過多次會見和多方了解制定了精準的辯護方案:1、行為性質界定:經了解鄭子某在催收公司的具體工作內容和職責范圍,提出其日常工作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例如,她并未實施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等法律明確規定的尋釁滋事行為。
2、與公司牽連關系:通過收集大量證據,證明鄭子某與公司其他成員的違法犯罪行為并無直接關聯,其在公司的業務活動屬于正常的工作范疇,并非積極參與公司的違法犯罪活動。
3、 在法律文書中詳細闡述鄭子某的行為細節、證據情況以及法律適用分析,向檢察院清晰地展示案件全貌,力證對鄭子某不應批準逮捕。
【辦案結果】在周乃文律師團隊的努力下,檢察院采納了相關辯護意見,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2019年12月19日,經深圳市某分局決定,鄭子某被釋放。該案件的成功辦理不僅幫助鄭子某擺脫了可能面臨的牢獄之災,也警示人們在求職時要注意甄別公司的合法性,避免陷入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