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2019年4月14日,盧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公訴機關指控,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12日期間,盧某某向吸毒人員楊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四次,且查獲5.8克冰毒。若指控全部成立,盧某某將面臨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多次販賣毒品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周乃文提出:1、盧某某參與第一宗販毒案件證據不足,楊某陳述交易對象另有其人,且當時關鍵人物在押無作案時間,微信轉賬記錄也不能證實是毒資;第四宗販毒案件僅有楊某單方陳述,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及物證毒品,不符合常理,盧某某也穩定供述未參與。
2、 犯罪情節考量:強調盧某某僅參與販毒二宗,交易毒品數量無法查清,查獲毒品數量較少,主要供其吸食且未上癮,犯罪情節較輕。
3、初犯及認罪態度:說明盧某某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犯罪記錄,是初犯,且認罪態度好,有明顯悔罪表現。
【辦案結果】周乃文律師團隊的努力取得成效,成功推翻二宗毒品案件指控。法院最終判處盧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