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2017年9月27日,歐某某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被羈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現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月23日以歐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3月5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公訴機關認為歐某某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而組織賣淫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法規】
組織賣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容留賣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容留賣淫罪相較于組織賣淫罪,刑罰相對較輕。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辯護律師周乃文為歐某某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1、證據合法性存疑:部分訊問筆錄不真實、不合法,部分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均存在異議。
2、罪名認定:歐某某的行為僅構成容留賣淫罪,而非組織賣淫罪。
3、量刑情節:歐某某系從犯、初犯,且有坦白情節與悔罪表現。
【辦案結果】
法院采納了律師周乃文的辯護觀點,認定歐某某構成容留賣淫罪,在量刑上直接減少三年。此次辯護成功改變了罪名認定,大幅度減輕了歐某某的刑罰,有力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