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作為家屬委托的第二任律師,案件逮捕后找到我,歷經五、六個月,來之不易的檢察院不起訴。感謝家屬的信任和配合,一個好的結果,一定是律師、家屬、當事人的全力配合努力才爭取而來的。也感謝家屬的高度評價。
【案情回顧】
2020年6月左右,東莞市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覃某(已起訴)為擴大公司業務、謀取非法利益,決定承接國外客戶AR15等非制式槍支散件加工業務并走私出境。覃某安排公司業務員在阿里巴巴海外平臺承接相關訂單,接到訂單后,安排繪圖、編程,再由生產部操作員林某國等人生產出槍支配件。該公司通過ERP系統對訂單、生產加工數量、出貨出境數量等進行管理。2021年8月6日,東莞市公安局聯合廣州海關緝私分局對該公司開展調查,現場繳獲疑似機匣、擊錘、扳機等槍支散件共12107件,經鑒定為槍支散件的有12098件。偵查機關提取ERP系統數據,發現大量涉槍支散件業務單證,統計顯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公司已銷售并走私出口經比對為槍支散件的有19658件。林某國因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21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10日被逮捕。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作為林某國家屬委托的第二任律師,在案件逮捕后介入。通過深入研究案件材料、與林某國充分溝通并搜集相關證據,提出以下辯護觀點:1. 從犯認定:林某國在公司生產槍支散件的過程中,僅為生產部普通操作員,主要按照上級指令進行生產操作,在整個非法制造、走私槍支散件的犯罪鏈條中,處于從屬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較小,應認定為從犯。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 犯罪情節輕微:林某國參與非法制造槍支散件的時間相對較短,所涉及的生產數量在整個案件中所占比例不大,且其本人并不清楚所生產的是槍支散件,主觀惡性較小。同時,林某國在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具有坦白情節。3. 認罪認罰態度:林某國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和危害性,自愿認罪認罰,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對其可以從寬處理。
【辦案結果】
歷經五、六個月的努力,周乃文律師的辯護意見得到檢察院的部分采納。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林某國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十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從犯、認罪認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于2022年4月22日決定對林某國不起訴,并依法發還其被扣押的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