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連某被指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這一罪名一旦坐實,不僅會讓連某承受牢獄之災,還會使其聲譽掃地,家庭陷入無盡的痛苦。案件伊始,公訴機關掌握著一系列看似確鑿的證據,對連某的指控來勢洶洶,形勢對連某極為不利。
【案情回顧】
連某,廣東省梅州人。2021年4月15日,連某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被拘留。據指控,連某參與的生產銷售活動中,涉及產品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存在以次充好等行為,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案件偵查期間,連某被羈押,公安機關準備對其提請逮捕。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受理后,多次會連某,并與辦案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在取保候審的材料上提出:1、證據存在諸多瑕疵。如指控連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關鍵物證,其來源及提取過程的合法性存疑,缺少必要的記錄和見證;證人證言之間存在矛盾之處,對于連某在生產銷售環節中的具體行為和作用描述不一致,無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證據鏈,不能確鑿證明連某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2、主觀故意存疑連某在所謂的生產銷售活動中,主要是按照上級指令行事,對產品是否為偽劣產品缺乏明確認知。其自身不具備專業的質量檢測知識和能力,也未參與產品質量標準的制定和把控環節,難以認定其具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主觀故意。3. 情節輕微,即便連某的行為存在一定問題,但其在整個生產銷售鏈條中處于相對次要的位置,所涉及的銷售金額相對較小,尚未達到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的程度,犯罪情節輕微。
【辦案結果】
周律師積極與檢察院溝通,充分闡述上述辯護觀點,并及時提交相關申請資料。檢察院經審查,采納了律師的部分意見,認為現有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決定不批捕。【穗公荔取保字(2021)00292號】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連某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繼續進行偵查。連某得以恢復部分人身自由,避免了被逮捕羈押,辯護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