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和公訴人的對決中,辯護人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又勝一局。在認罪認罰的情況下,公訴人給被告人的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法官采納本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對被告人量刑十個月。再過二周,被告人將獲得自由。
【案情回顧】
2017年9月,被告人何某在東莞市黃江鎮田美村東門巷經營一無牌電鍍廠,該廠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也未辦理生態環境審批和驗收手續。2020年4月20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廠未配套污染防治設施,產生的廢水經地面流至2號車間,再經石縫隙滲漏至廠外直接排入雨水渠。經檢測,生產車間地面及廠外滲漏處的廢水多項監測因子嚴重超標。何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構成污染環境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辯護人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無異議,但提出以下辯護要點:何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超標數據應按照被告人車間內廢水鑒定為準,其犯罪情節相對較輕。
【辦案結果】
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法庭審理后,采納了辯護人的部分辯護觀點,認為何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決何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相較于公訴人的量刑建議,被告人的刑期得到了縮減,再過二周被告人將重獲自由,本案辯護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