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法律的天平面前,每一個案件都承載著當事人的命運與希望。當面臨涉嫌放火罪這樣嚴重的指控時,那種恐懼與絕望,足以讓一個人及其家庭陷入無底深淵。然而,在正義的追尋之路上,專業的法律力量能為真相照亮前路,讓無辜者重獲清白。
【案情回顧】
2013年6月18日10時許,毛某某原系東莞市長安鎮烏沙社區**塑膠制品廠員工,因辭工問題與該廠主管黃冠中發生爭執。隨后,毛某某從該廠倉庫提出一桶電白油,倒在該廠二樓辦公室地上,并拿出隨身攜帶的打火機欲點燃電白油,以要挾黃某某批準其辭工。黃某某和該廠員工一同將打火機奪下,隨后報警,公安人員趕到將毛某某帶走調查。毛某某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毛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3年8月21日移送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受理后,經歷告知權利、補充偵查、延長審查期限等程序。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強調行為對公共安全的現實威脅。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認為毛某某明雖實施了倒電白油并欲用打火機點燃的行為,但從主觀故意來看,其目的主要是為了要挾主管批準辭工,并非積極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從客觀行為看,在打火機被及時奪下后,未造成任何實際危害后果,且現場環境相對封閉,其行為對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符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
【辦案結果】
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采納了周乃文律師的部分觀點,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案號:東二區檢刑不訴【2013】108號;毛某某得以避免刑事審判,重獲自由。該結果體現了周乃文律師在本案中精準把握法律要點、有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辯護。家屬非常的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