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辯護情況】
此案于2014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為聶某辯護。庭前律師多次會見了聶某某、認真研究證據材料、參加庭前會議等,在法庭上本辯護人發表了如下辯護意見:1、本案屬于一般情形的組織賣淫案,而非公訴機關指控的情節嚴重的組織賣淫案(從五個角度);2、聶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負責對外公關);3聶某某在量刑上應輕于方某和張某某;4、聶某某以往表現良好,是初犯和偶犯;5、聶某某認罪態度非常好,法庭上自愿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辦案結果】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年2月5日做出了(2014)東一法少刑初字第173號刑事判決書(共105頁)。本案以情節嚴重指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賣淫情節嚴重,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最后法院采納了周乃文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本案為一般情形的組織賣淫案,判處聶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在辯護過程中周律師從案情、辯護方案、量刑情節等各方面做了大量、充分的工作,最終取得了極為理想的辯護效果,家屬對結果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