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毒品罪:毀滅之路的無情推手,必須遠離。在社會的陰暗角落,毒品犯罪如毒瘤般肆意蔓延,侵蝕著無數人的生命、家庭和社會的根基。毒品犯罪不僅僅是個人的墮落,更是對整個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嚴重挑戰,其帶來的危害和警示值得我們每個人深思。
【案情回顧】
2016年7月1日,簡某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現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公訴機關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以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5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期間經歷延長審限、補充偵查等程序,于2018年1月22日審理終結。
【法律法規】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販賣毒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販賣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較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持有毒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在庭后提交書面辯護詞,提出以下觀點:公訴機關指控簡某某販賣毒品,僅提供了吸毒人員唐某的指證,屬于孤證。指控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涉案黑包為誰所有未有證據證明,簡某某對黑包中放有毒品不知情。簡某某對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供述穩定,認罪態度好。
【辦案結果】
法院采納了周乃文律師關于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辯護意見,推翻了該罪名,最終僅認定簡某某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與販賣毒品罪,整體量刑為3年3個月,量刑相較于指控三項罪名時直降8年多。而其他二被告張某、谷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名成立,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此次辯護成功維護了簡某某的合法權益,在罪名認定和量刑上取得了較好的結果。家屬特別的滿意。案號:2017粵1971刑初8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