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自由辯護、為生命辯護 責任重于泰山!周乃文律師承接王某保命案,本案被告人王某無力賠償,僅憑律師全力辯護,最終大部分辯護觀點被法院采納,被告人王某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得以保命,是本律師團隊辯護成功的又一案例。
【案情回顧】
東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與張某租住在本市某鎮某市場附近一間出租屋,兩人生有一子,期間王某又與被害人陳某保持男女朋友關系。陳某要求王某與張某分手,遭到王某拒絕,兩人因此產生矛盾。2008年某月某日12時許,王某到某鎮某工業區某大道出租樓陳某租住的房間內,就其與陳某的感情問題再次與陳某發生爭吵,繼而互相扭打。在扭打過程中,王某把陳某按倒在床上,不顧陳的激烈反抗,用雙手掐住陳的脖子致陳死亡。接著,王某拿了一張被子蓋在陳某身上后逃離現場。7日后,陳某的尸體被出租屋房東發現。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陳某死因因尸體腐敗無法查明,不排除機械性窒息致死的可能性。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接受委托后。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會見被告人、閱卷、寫材料、認真分析案情,為開庭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依法出庭為被告人王某積極辯護。提出以下辯護要點:一、對控方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有異議,本案應該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二、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事先存在不當行為。三、本案屬于激情犯罪,對此懇請法庭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四、被告人王某以往無違法犯罪記錄,系初犯,懇請法庭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五、被告人王某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犯罪過程,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六、被告人王某提到其在看守所檢舉王某某(王某某)殺人案,提供王某某藏匿地址,對此是否屬實請法庭予以調查核實認定。辯護人懇請法庭全面考量本案事實,對本案正確定性,對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給予其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使其早日回歸社會。
【辦案結果】
關于被告人王某的辯解及辯護人周乃文律師所提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害人在明知被告人已有小孩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女友的情況下,仍與被告人發展男女朋友關系,未能妥善處理其與被告人之間的感情糾葛,引發爭吵,對本案的發生有一定的責任。辯護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自身存在不當行為的意見可以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無犯罪前科的意見,經查核實,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無視國法,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王某因感情糾紛與被害人陳某發生矛盾,未能理性處理,反而訴諸暴力,掐被害人頸部致其死亡,情節、后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鑒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歸案后坦白認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判決情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東中刑一初字第77號刑事判決,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